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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博东:中共对台方针政策发展脉络 | |
http://www.CRNTT.com 2008-12-10 00:32:33 |
1979年元旦,全国人大常委会发表《告台湾同胞书》,首次公开宣布了关于台湾回归祖国、实现国家统一的大政方针,标志着中共对台方针政策的重大转变。 该文告有以下四个要点: (1)强调在解决统一问题时,“一定要考虑台湾的现实情况”,“尊重台湾的现状和台湾各界人士的意见,采取合情合理的方法,不使台湾人民蒙受损失”; (2)提出“我们寄希望于台湾1700万人民,也寄希望于台湾当局”,并肯定“台湾当局一贯坚持一个中国的立场,反对台湾独立,这就是我们共同的立场,合作的基础”; (3)提出“首先应当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台湾当局之间的商谈,结束这种军事对峙状态”; (4)提出“双方尽快实现通航通邮”,“发展贸易,互通有无,进行经济交流”(该内容后来被概括为“三通”)。 这一具有重要意义的文献,为后来系统地形成“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方针奠定了基础。 另一份具有重要意义的文献,是1981年9月30日国庆前夕,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叶剑英就台湾问题向新华社记者发表的谈话。该谈话进一步阐明了关于台湾与大陆实现和平统一的方针政策,具体内容共有九条(后来被称为“叶九条”)。 其要点为: (1)建议举行国共两党的对等谈判,实行第三次国共合作; (2)提出“通邮、通商、通航、探亲、旅游以及开展学术、文化、体育交流”的主张; (3)提出国家统一后,“台湾可作为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并可保留军队”,“台湾现行社会、经济制度不变,生活方式不变,同外国的经济、文化关系不变、私人财产、房屋、土地、企业所有权、合法继承权和外国投资不受侵犯”; (4)提出“台湾当局和各界代表人士,可担任全国政治机构的领导职务,参与国家管理”。 如果说,《告台湾同胞书》确定了新时期中共“和平统一”的大政方针的话,那么可以说,“叶九条”则是对这一大政方针的具体化,其中的一些重要内容已经形成了完成国家统一的根本方针──“一国两制”的基本构想,这表明“和平统一”已成为中共解决台湾问题的重大决策,决非权宜之计,更不是“统战阴谋”。 1982年1月11日,邓小平在一次谈话中说:“九条方针是以叶剑英名义提出来,实际上就是‘一个国家,两种制度’。”这是邓小平第一次提出“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概念。 1982年12月,五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其中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所谓“设立特别行政区”,指的就是实行“一国两制”。由此,“一国两制”正式纳入了中国的根本大法,从而实行“一国两制”有了宪法的保证。 1983年6月26日,邓小平在会见美国西东大学教授杨立宇时,进一步阐明了“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构想(后被称为“邓六条”)。 其要点有以下六点: (1)台湾问题的核心是祖国统一。和平统一已成为国共两党的共同语言,从而构成了第三次国共合作的基础; (2)坚持一个中国,制度可以不同,但在国际上代表中国的只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3)不赞成“完全自治”的提法,“完全自治”就是“两个中国”。自治应有一定的限度,条件是不能损害统一的国家利益; (4)统一后,台湾作为特别行政区,可以实行与大陆不同的制度,可以有其它省市自治区所没有而为自己所独有的某些权力。拥有立法权和司法权,终审权不须到北京。台湾还可以有自己的军队,只是不能构成对大陆的威胁。大陆不派人去台,不仅军队不去,行政人员也不去。台湾的党政军等系统都由台湾自己来管。中央还要给台湾留出名额; (5)和平统一不是大陆把台湾吃掉,也不是台湾把大陆吃掉,所谓“三民主义统一中国”是不现实的; (6)实现统一的适当方式是举行国共两党平等会谈,实行第三次国共合作,不提中央与地方谈判,双方达成协议以后,可以正式宣布,但不允许外国势力插手。 “邓六条”的提出,使“和平统一、一国两制”解决台湾问题的构想更加充实和完善、更加具体化和系统化了。 与此同时,中共采取了一系列有利于缓和两岸关系的实际步骤。例如:停止炮击金门和对台湾外缘岛屿的海漂、空漂宣传;撤销福建军区、削减了福建前线的军事力量等。此外,在落实台胞、台属和原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政策方面,中共中央发出了多项指示,要求全党和各级政府严格执行;对有关历史事件与国民党的著名人物重新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邀请台湾当局和各界人士来大陆参观、访问。在两岸通讯、通邮、体育比赛交流等各个方面均制定和公布了许多具体的政策措施。所有这些,都对两岸关系的缓和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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