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文化大观 】 【打 印
【 第1页 第2页 】 
马光远:警惕“地方债”的体制风险

http://www.CRNTT.com   2009-02-19 11:11:18  


允许地方政府发债,需对风险未雨绸缪。
  中评社北京2月19日讯/上海《东方早报》2月17日载文“马光远:警惕“地方债”的体制风险”,文章说,中国地方政府发债有望在近期开闸,允许地方政府发债,其意义是革命性的但考虑到目前诸多的制度性残缺,对于地方发债所蕴含和可能引发的风险必须未雨绸缪,幷最终通过对地方发债专门予以立法的方式确认和完善。全文如下:

  2月17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委员长会议听取了《国务院关于安排发行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的报告》,这是官方第一次在正式的公开文件中提及“地方政府债券”。这意味着,地方政府发债有望在近期开闸。

  在欧美一些国家,地方政府发债的规模往往超过中央政府,但我国《预算法》一直禁止地方政府发债和预算赤字,这样就使地方政府的财务状况一直呈现一个不能自圆其说的尴尬状态:一方面地方大量事务性建设呈现出对资金的极度渴求,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在法律规定不能负债的情况下,只能过度依赖银行和土地收入,承担巨额的“隐性债务”。因此,在金融危机的特殊时期,允许地方政府发债,启动经济刺激计划,同时亦让地方“隐性债务”阳光化,摆脱对土地财政的过度依赖,无疑是一个合理的选项。

  中央政府一直不肯赋予地方举债权的直接原因,无疑是出于风险的考虑,对于行政架构上存在诸多治理和监督空白的地方政府而言,允许其发债很可能是打开“潘多拉的盒子”。因此,地方政府能否成功发债,关键是如何合理设计风险控制和监督机制。从目前媒体披露的设计看, 2009年拟发行的2000亿元地方债将通过中央政府“代发代还”的形式,由中央政府根据各地的还债能力等审批和分配额度,幷将发债的主体限定在省级政府和计划单列市这一级;在募集资金的使用上,规定发债募集资金只能用于中央财政投资地方项目的配套工程,以及民生项目,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在监督机制上,将地方债券所募集的资金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报人民代表大会审核、监督。 


【 第1页 第2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