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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远权属国际航约 马英九须冷静思量

http://www.CRNTT.com   2009-05-05 07:52:23  


第三次“陈江会谈”成果丰硕,马英九民望因此而从谷底攀升。
  中评社北京5月5日讯/澳门《新华澳报》今天登载评论员富权文章“延远权属国际航约性质抵触外交休兵宗旨”,全文如下: 

  第三次“陈江会谈”成果丰硕,马英九的民望因此而从谷底攀升,使他充满信心迎接就职一周年,及应对民进党发起的“五‧一七呛马保台”游行。不过,马英九也有不太满意之处,就是这次“陈江会谈”未有满足到他原先想得到的“延远权”。

  实际上,马英九对“延续权”是在兹念兹的。去年九月他在出访中美洲“邦交国”之前,接受《亚洲华尔街日报》专访,表示将重新界定台湾的“外交”方向,并谈到他致力台海两岸“经济正常化”的下一步计划时就表示,两岸经济政策之中,希望能就飞机直航问题开始协商“截弯取直”,以及“延远权”。例如,让飞往北京的台湾班机能继续载客到欧洲。马英九还表示,台湾有追求国际空间的权利,此次出访与他所希望于中国大陆的“外交休兵”完全相容,但“外交休兵”并非是“外交假期”。此行目的是要加号现有“外交”关系,并非对中国大陆制造敌意。

  然而,马英九所孜孜以求的“延远权”亦即“第五航权”,是属于“国际航空法”的范畴,只适用于“国家对国家”的航约谈判,根本不适用于两岸航线。实际上,按照“国际航空法”的规定,“航权”共有五种。其中“第一航权”亦即领空权,所有航空公司必须拥有第一航权方可进入其他国家的领空。“第二航权”是技术停站,仅供加油及补给用途,但不在能该站接载乘客及货物。“第三航权”是指航空公司有权在其所属国家或地区接载乘客及货物前往另一指定国家。“第四航权”是指航空公司有权在另一指定国家接载乘客及货物前往其所属国家或地区。“第五航权”亦即“延远权”,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政府,容许外国的航空公司接载乘客及货物前往另一国家,该航班的出发地必须为外国航空公司的所属国家或地区;“第五航权”即“延远权”可经第二地飞往第三地。由此,要使用“延远权”,必须具备以下几项要素:其一、必须是定期航班;其二、具有“国际航约”的性质;其三、除了要与“第二地”经过谈判达成协议之外,还须与“延远航点”亦即“第三地”进行谈判并达成协议。也就是说,即使两岸签署了协议,倘未能与“第三地”达成协议,也只是一具空文。而与“第三地”进行谈判并达成协议,则是属于“国际空间”范畴,与“外交休兵”宗旨有抵触,北京更不愿冒此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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