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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不提入联但将另辟参加国际组织蹊径

http://www.CRNTT.com   2010-08-26 08:00:14  


 
  实际上,在国际公约方面,台湾便已藉着其是“WTO”成员体之便,抢在中国之前加入了《政府采购协议》。本来,按照当年“GATT”理事会主席所发表关于必须按照“一个中国”原则、“中先后台”,台湾以“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简称‘中国台北’)”名称加入的原则,处理台湾“入关”问题的声明,台湾这一行为是属于“偷步”行为,但不知上述精神是否也适用于作为“WTO”框架下主要协议之一的《政府采购协议》?则未见“WTO”和北京有所提起。

  两个“国际人权公约”也是联合国的重要公约之一。本来,在两个“国际人权公约”开放给联合国各会员国签署之时,当时仍是联合国成员的“中华民国”是已在“公约”上签署了的。但由于当时台湾当局实行独裁统治,台湾民众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受到严重限制,如果台湾当局履行相应手续,将“公约”实行国内法制化,就必将会对国民党政权造成严重威胁,故而未有将之履行“国会批准”手续。待到李登辉宣布“戒严”,开放党禁、报禁,及实行“总统”民选,符合两个“国际人权公约”的要求标准时,台湾已被撵出联合国,亦即丧失了向联合国秘书处和人权委员会送交“国会批准书”备案的资格。现在马英九重提“国际人权公约国内法制化”,要将对两个“国际人权公约”送交“立法院”审议,并伺机将“国会批准书”送交联合国秘书处和人权理事会,这就等于是变相的“入联”活动。因为两个“国际人权公约”是联合国提供给其会员国签署的国际公约,而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也是联合国的附属机构,联合国如果收下台湾的“国会批准书”,就等于是承认其在联合国的合法地位。这与台湾“卫生署”以“观察员”的身份出席世界卫生大会,并不是同一回事。在此问题上,应没有转弯余地。

  就此而言,台湾要参加联合国的附属机构,应是根本不可能。但联合国的专门机构则有所不同。因为联合国专门机构虽然是政府间组织,根据政府间正式协定建立,并各有自己的成员、机构和预算,它们在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卫生、邮电、知识产权等特定业务领域负有广泛的国际责任,它们与联合国具有法律关系,通过特别协定“同联合国合作并彼此合作”,它们虽具有完全的内部自治权,但须受联合国的一般监督、协助和协调行为,但其会员国却与联合国的会员国并不完全相同。

  目前联合国的专门机构共有十五个,包括国际劳工组织、粮食及农业组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卫生组织、世界银行集团、国际货币基金、国际民航组织、国际海事组织、国际电信联盟、万国邮政联盟、世界气象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农业发展基金、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联合国世界旅游组织。在上述十五国专门机构中,除台湾已以“观察员”身份出席世界卫生大会(但尚未正式参加世界卫生组织)之外,台湾都未能参与。而按马英九年前透露,台湾还希望能够以适当的名义参加国际民航组织、世界气象组织及国际劳工组织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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