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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聿文:公民独立参选中国人大代表的意义

http://www.CRNTT.com   2011-06-20 11:51:04  


 
  客观地说,目前最高的人大代表选举,在公正性和透明性上与过去相比,都有所进步,但竞争程度还有待加强。尤其在地方,一定程度上还存在人大代表被分配和指派的情况。这当然是因为执政党从理论上假定,当选的代表能从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不存在个人私利。问题是,此种理论假定并不存在,由这个理论假定出发而设计的制度,就可能造成实际当选的人大代表,结果并不会为全民说话,他代表的只是自己所属阶层的利益,甚至是小团体利益。这种情况在近年的人代会日益明显。

  要改变这种情况,就需要每个人都重视法律赋予自己的选举权利,认真对待这种权利,强化选举的竞争性。事实上,选举的精髓就在于其竞争性。有竞选,才有比较和鉴别,人们才能在不同的候选人中更好地进行选择,选民的利益也才能得到更好保障。

  因此,今次熊伟们以一个公民的身份独立参选,它的最大意义就在于给人们多了一种选择的权利,从而激活地方的人大选举。即使最后他们当选不了人大代表,这个参选的过程也可以做很多普法的工作,这其实就是民主训练的过程,是一个播撒种子的过程。

改进选举制 让更多人参选

  近年来,中国公民独立参选人大代表虽然不是很多,但也并非没有。2003年,在区县人大代表的换届选举中,北京和深圳两地就相继出现了几十位普通公民自荐竞选,他们在选举过程中主动采取张贴海报、散发传单、网上交流、接受媒介采访、参加研讨会、开办讲座等方式,与其他由组织推荐的正式候选人展开竞选,据不完全统计,最终有6人当选。当时引起了舆论的广泛关注和报道,全国人大还特地为此组织了多次实地调研,并在调研基础上直接促成了2004年选举法相关条款的修订。

  尽管如此,还是应该看到,多数民众出于各种原因,自动放弃手中的选举权利;另外,一般民众对有关选举法规的规定和程序了解不多,也使他们不知道怎样去参选;再有就是现有法律对公民个人参选,尤其是外来人口的参选还存在一定障碍,这些都使得人们的参选热情不高。

  后者如选举法规定,流动人口原则上在户籍地参加选举,但现实中,他们远离家乡、信息不通,参与选举的积极性不高,即使以委托投票的形式参加户籍地的选举,委托的亦只是“投票权”,而不是“选举权”。另外,法律虽然规定流动人口在取得户籍地的证明后,可以参加现居住地的选举,但现居住地的人大代表名额是按照当地的户籍人口来确定的,不可能为外来人口当选增加代表名额,现居住地一般也不愿意拿出当地名额来让外来人口当选。即使一些外来人口多的地方放开了口子,也有很严格的限定条件,如须提供户籍和选民资格证明,在当地居住超过一定年限,有的地方还要求交纳一年以上的社会保险等,从而使得符合这些条件的流动人口实际并不多,一些人勉强符合,面对这些烦琐的要求,也可能权衡再三,放弃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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