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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好心人如何才不会被讹诈 | |
http://www.CRNTT.com 2012-08-14 11:30:56 |
“非紧急医疗照顾”下,救助他人,要用心尽责,不能疏忽 “好撒玛利亚人法”只限于紧急状况下实施“紧急医疗照顾”时不为过失负责。在“非紧急医疗照顾”的情况下,如果选择去救助别人,就必须用心尽到责任,不得有疏忽,否则还是有可能需要承担法律责任。1986年3月Joan J II号轮船遭遇风暴,从波多黎各驶往新奥尔良的Ponce号在施救过程中导致两位船员死亡。其家属将Joan J II号轮船告上法庭,法院判处施救船的所有人赔偿死者的家人120万美元。因为按普通法,Joan J II号轮船所进行的施救行为伤害了被救助者或恶化了其处境,施救人要承担责任。 旁观者在征得被救助人同意的情况下无意造成的伤害,可免除民事责任 “好撒玛利亚人法”的立法意向是为了保护救助伤病人员的好心人,不至因为做好事反而惹祸上身。这些法律的作用是打消旁观者的顾虑,生怕因为施救而成为被告,为无意造成伤亡而承担民事甚至刑事责任。这使得帮助他人的美德和行为得到保护,做了好事也不至于惹麻烦上身或被告上法庭。但这种情形必须是在紧急事件发生现场,而且这种救助是无偿的。而且旁观者要评估自身有无救助的能力,自身的介入会不会使得局势更遭,再次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需要征得被救助人同意,否则将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 建立制度保障,免除“好心人”的后顾之忧 1995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做出裁决,政府可立法禁止律师向受害者兜售法律服务 在美国,主要受理由于交通事故、在街道上或者办公室跌倒以及因为每天使用的物品或服务而受到伤害等业务的律师,被人们称之为“救护车追逐者”。遇到车祸、摔倒什么的,只要有人受伤,他们就找上门去,为人打官司;有时救护车在街上驰过,他们也都闻风而动,尾随其后。这些律师的委托人中,还会经常出现一些“碰瓷”的人,他们极其善于“跌倒”,并利用其来进行索赔。比如,在20世纪20年代,在美国纽约有一个名叫欧文•佛恩的人,他就是一个“擅长在人行道上、下水道盖子上、地下室门旁跌倒的专家”,并频频委托律师进行索赔。 为了禁止这样的行为发生,1995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以五比四做出一项裁决,各州政府可以立法,对律师以拉生意骚扰伤害者及家属的过度恶劣行为加以限制。在意外事故发生的三十天内,律师不得给受害者寄信兜售法律服务。这一裁决从法律上避免了律师因为利益驱动,诱导“受助者”钻法律漏洞,也从另一面避免了“受助者”利用法律“讹诈”施救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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