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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扩权,从临时机构到无所不管

http://www.CRNTT.com   2012-08-23 11:18:51  


背负的骂名越来越多、舆论争议越来越大,被赋予的权力反倒越来越大
  中评社北京8月23日讯/“城管背负的骂名越来越多、舆论争议越来越大,但却因为能够创造实实在在的政绩,所以还是深受上级领导信赖,于是进一步促使更多的职能职责、执法权限向城管部门倾斜集中。”网易新闻《另一面》今日登载评论员颜溪文章“城管扩权,从临时机构到无所不管”,全文内容如下:

  导语:近日,媒体报道湖南邵阳目前约有千名“市容监督员”代替城管“执法”。这些监督员不穿制服对违章停车罚款。罚款上缴区财政后80%返还给他们。分析城管服务外包现象,不能仅是局限于是否违法,而应置于城管扩权的背景下考察,城管形象口碑不佳,为什么还被赋予更多的权力?

  ■ 管的越来越多

  城管设立之初只是临时机构,既无固定编制也无固定人员,领导检查前还要负责捡垃圾

  20世纪80年代初,当时盛行全民文明礼貌月活动,即所谓“五讲四美三热爱”活动,许多城市陆续成立城市管理机构,于是最早的城管开始出现。最初的城管人员,多由各部门抽调或多是些临时人员,设置城管部门多为地级市以及市一级城市。城市管理部门,当时还只是一个临时机构,既无固定编制也无固定人员。

  比如,南宁于1984年成立城市建设管理大队,仅属正科级事业单位。城管大队成立之初,主要责任就是在上级检查组前来之前,开着摩托车去街上巡逻,驱赶路边摊贩,同时负责捡走路人丢下的垃圾。

  环保部门管的,城管可以管;建设管理部门管的,城管也可以管;操作有难度也不科学

  对损坏、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用途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原本是属于建设管理部门,但根据2003年《上海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规定,被划分到城管执法部门,可由于城管执法部门对前期工作信息缺乏了解,在执法实践中对是否构成违法行为,以及是否应作出行政处罚难作出判断,最终还是得有建设管理部门来裁决。

  还有比如查处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要求进行夜间建筑施工,造成噪声污染的违法行为,原本按照《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这属于环保部门的职能,但是后来也被划转到了城管执法部门的职能中。将这一单独的职能划转到城管执法部门,在实践中也同样并不科学。因为对于确实需要在夜间从事建筑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作业前向所在地的区县环保部门提出申请,环保部门收到申请之后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但是城管执法部门对这一环节往往不能及时了解,因此对施工单位从事夜间建筑施工是否经过批准或者批准的时间是无法及时掌握的,造成城管执法部门对此类违法行为的查处在操作上难度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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