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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教改革须废旧立新 | |
http://www.CRNTT.com 2012-11-01 11:03:36 |
事实上,由于公安部门对被劳教者掌握着不受监督的生杀大权,被劳教者一般不敢在被劳教期间提出质疑,以免遭到打击报复。这样一来,劳教就成了权势者可以不通过刑事程序而长期关押公民的手段。 劳教制度的根本问题在于混淆了行政和刑事两类性质不同的处罚。行政处罚一般不得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即便有所限制也仅限于短期(如《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15天之内);刑事处罚则是对公民人身自由的严重剥夺,因而必须有严格的司法程序制约。 劳教介于行政和刑事之间,实际上非常接近刑罚,但在法律上却被界定为行政处罚,其程序又极为简略轻率,实际上导致公安部门可以在没有法院和检察院监督的情况下作出堪比刑事的严厉处罚,无疑是对公民自由的巨大威胁。 因此,改革劳教制度的根本出路在于按照当代的社会需要、立法原则、处罚轻重等因素,重新定位和设计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体系。行政处罚应限于15天以下的人身自由限制,超过此期限的人身自由限制应被界定为刑事处罚。 如果劳教处罚的严重程度在性质上属于刑事处罚,就必须适用“无罪推定”、“罪行法定”、辩护权等刑事法治原则。 当然,在劳教存废之间,也可以选择一条“中间道路”,维持劳教作为介于行政和刑事之间的处分方式,但是,必须废除目前仍在施行的《决定》《试行办法》,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借鉴刑法原则重新立法,明确规定劳教行为的类型和适用范围,并设计和刑事诉讼性质类似(尽管细节可有所简化)的处理程序。 如此,才能使劳教制度改革既尊重公民基本自由,又兼顾人性化的社会管理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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