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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童犯罪,教化为先

http://www.CRNTT.com   2013-12-10 12:20:52  


 
  在加拿大,低于刑事责任年龄的犯罪儿童,需受儿童福利条例约束,征得父母同意后可转介往福利中心接受矫正服务

  加拿大将刑事责任年龄由按普通法法则设立的7岁提高至12岁,加拿大《刑事法典》(the Canadian Criminal Code)第13条规定:"任何未满12岁的人不得因他的作为或不作为而被裁定犯任何罪行。"虽然任何未满12岁的儿童均不得被裁定须负刑事责任,但如低于这年龄的儿童参与了犯罪活动,可受省级儿童福利法例约束。根据《安大略省儿童与家庭服务法令》(Ontario Childand Family Services Act),治安官如有合理和颇有可能的理由相信,一名确实未满或看来未满12岁的儿童,曾作出一项由年满12岁的人作出即构成罪行的作为,则治安官可无需申请手令而逮捕该儿童。其后治安官须尽快把该儿童交回其父母或监护人。治安官若无法在合理时间内把该儿童交回其父母或监护人,便须把儿童带到安全地方留,直至可以把儿童交回其父母或监护人为止。

  警方如发现一名未满12岁儿童正在犯罪,通常会把该儿童送返家中,交回父母看管。更有责任把该儿童的情况告知儿童福利官员,在征得儿童的父母同意,警务人员会把儿童及其家人转介往福利中心接受服务。倘若一名未满12岁的儿童干犯严重罪行(包括谋杀、严重伤害他人、引致财物严重受损,或曾超过一次作出伤害他人或引致财物严重受损的行为),当局会为该儿童及其家人进行评核,确定该名儿童行为不检并非由于缺乏父母监管或父母无力管束所造成,否则变回将其转介往福利中心接受服务 。

  在法国,13岁以下的儿童不能被裁定须负刑事责任,但10岁或以上的儿童可因某些罪行而被带上民事法庭,实施强制照顾措施

  刑事责任最低年龄的存在,并不意味着低于这最低年龄的人的越轨行为会不受约制。在欧洲有好几个司法管辖区因而采纳了某些用以确保这些儿童受到照顾及管制的措施,以法国为例,虽然13岁以下的儿童不能被裁定须负刑事责任,但10岁或以上的儿童可因某些罪行而被带上民事法庭,让法庭可针对他作出羁留令。在大部分其他的欧洲国家,犯罪的14岁以下儿童不会被带上刑事法庭,只会交由关注是否需要施行强制照顾措施的家事法庭处理。"(P Cavadino,"Children Who Kill : a European Perspective" (1996) September 13 New Law Journal , at 1325.)

  在香港,虽然现行刑事责任最低年龄仅为10岁,对误入歧途的10岁以下幼童会受到社会福利署的辅导及监管

  在香港,最低刑事责任年龄长期维持在7岁,并在2013年提高至10岁。根据《保护儿童及少年条例》(第213章)第34(1)条,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儿童仍会受到管束,少年法庭在自行动议下,对"不受控制的程度达至可能令他本人或其他人受到伤害"的儿童或少年 ,可(a)委任社会福利署署长为该儿童或少年的法定监护人;或(b)将该儿童或少年付托予任何愿意负责照顾他的人士,不论该人士是否其亲属,或将他付托予任何愿意负责照顾他的机构;或(c)命令该儿童或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办理担保手续,保证对他作出适当的照顾及监护;或(d)在未有发出上述命令的情况下,或除了根据(b)或(c)段发出命令外,下令将该儿童或少年交由法庭为此目的而委任的人士监管一段指明的期间,以不超过3年为限"。在这些命令下所提供的辅导及监管,对这些误入歧途的幼童而言可能比刑事制裁更为有益。

  香港现行的刑事责任最低年龄虽然较低,但对儿童的各种保障及可取代刑事检控的其他处理方法,一般而言是足以确保牵涉于罪行中的幼童可免受检控。根据香港警方资料,共有8,810名少年人在1997年因各类罪行而被逮捕,其中有4,802人(54.5%)符合警司警诫计划所定的资格。合资格的少年犯法者当中共有3,265人被警司警诫,使接受警诫人数的比率为合资格者的68%以及为被逮捕少年人总数8,810人的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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