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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智库:粤港澳大湾区与东南亚命运共同体 | |
http://www.CRNTT.com 2020-09-14 00:05:27 |
2.跨境金融服务于国际贸易支付并推动人民币国际化 随着全球经济持续下行,东亚国家都有抱团取暖的紧迫需求。东亚国家在生产、贸易等领域已经逐步建立网络体系。以RCEP为平台,区域内贸易合作机制化道路已然清晰。除了货物贸易,RCEP还将推动服务贸易和跨境电商。⑥ 如果说出台《关于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意见》其初衷在于通过金融政策的完善来推动次区域经济一体化,那么在东南亚乃至东盟“10+3”框架下推动整个东亚经济一体化,完善区域内跨境金融合作体系则势在必行。 在周边国家开展个人境外投资试点,可以满足个人境外投资需求,进一步推动我国对外金融开放。同时个人投资者境外投资制度也需完善。如试点通过金融机构加强真实性审核、加强风险管控。参照个人购汇额度管理模式,限定投资币种为人民币;参照外资管理模式,通过当地发改委和商务厅(局)作投资备案,由外汇管理局进行外汇登记和资金监管,跨部门联动。 大湾区金融互联互通,是从次区域金融体制整合到区域经济一体化的重要平台和必要缓冲,对我国发展东南亚跨境贸易和投融资提供必要的金融基础设施。为中国参与推动RCEP深化发展、同东南亚国家开展“一带一路”国际合作提供重要的政策工具。 伴随着货币政策扩张性的巨大冲击,大多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外贸额增加、产出提高、投资势头强劲、股票市场繁荣、并且通胀压力倍增,这也折射出中国货币政策作为“火车头”的溢出效应。产出的提高源自于中国额外消费需求推动,贸易联系越紧密的国家产出的冲击反应更为明显。沿线国家短期利率的冲击反应具有异质性,这与信贷渠道不通畅紧密相关。金融联系越紧密的国家信贷渠道更为通畅,短期利率的抬升可以得到有效缓解。⑦ 数据跨境流动已成为当前全球经济和金融体系运作的必要条件,随着金融数据跨境流动日益频繁,学界对跨境金融信息合作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国内大多数经济学者基于对金融资料跨境流动主要模式的比较及中国银行业金融数据跨境流动的规制现状分析,认为今后对银行金融数据的跨境流动进行规制应当以明确金融监管部门特殊规制许可权作为前提,根据数据跨境流动的需求类型建立有区别的规制模式。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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