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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指“秋菊男”还能怎么办?

http://www.CRNTT.com   2010-08-21 11:39:23  


 
  2008年12月25日,宁远县电力局以19人旷工15天以上为由,和他们解除了劳动关系,幷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这一决定让19人惊呆了。“不过是一起劳动纠纷,却没想到电力局却做得这么绝。” 

  断指者之一的张永胜告诉记者:“其间我们一直在上班,没有旷工。连宁远县电力局原局长唐向东都曾告诉我们,‘知道你们没旷工,但是我们也没有办法’。” 

  当时,电力局幷没有明确给出他们是在何时旷工。后来,他们才了解到电力局是认为他们在2008年10月旷工。 

  这19人的律师向记者展示了2008年10月9日至2008年10月30日的《综合班派工单》,名单上就包括了19人中的多人。

仲裁 起诉

  张永胜等人试图辩解,但宁远县电力局幷不理会。无奈之下,他们只好寻求仲裁机构的帮助。 

  因对解除劳动关系不服,张永胜等人于2009年4月向湖南省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以湖南省电力公司为被申请人,申请恢复其与被申请人下属的宁远电力局的劳动关系,幷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及补发工资。 

  湖南省仲裁委委托永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了审理。裁决结果认为,他们与湖南省电力公司没有劳动关系。 

  《仲裁裁决书中》写道:虽然自2007年元月以来,黎波等12名申请人与宁远县恒远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从工资发放形势与领取等事实来看,恒远公司与黎波等12人形成了劳动事实关系,用人单位为恒远公司,而非被申请人。 

  “正如刚才我说的那样,工资、公积金、社会保险缴纳的主体是被强制变更的,我们在得知此事后便没领工资。”张永胜提供了一份通知,上面写明:今年3月以来,不知什么原因你们一直没到公司财务领取你们的工资,现提醒你们,请你们在2008年10月25日前来公司财务领取工资。 

  然而对于此问题,《仲裁裁决书中》中写道,“已超过法定申请仲裁时效,本会依法不予实体审查。” 

  “为电力局辛苦了这么多年,工作怎么说没就没了呢?”于是,张永胜等人在2009年7月9日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09年8月10日,雨花区人民法院给了他们一份信访接待室出具的告知单称,宁远电力局虽然是湖南省电力公司的分支机构,但是它有营业执照,是独立的法人,具备民事主体资格,“宁远电力局才是适格当事人,而不是湖南省电力公司”。19人应以宁远电力局作为被申请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随后,张珅等以宁远电力局为被申请人,又一次向永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永州市劳动仲裁委以申请事项均与前次申请相同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此后,张珅等又以湖南省电力公司以及湖南省电力公司宁远电力局两个主体重新申请仲裁,永州市仲裁委仍以“一事不再理”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张珅等人再次到雨花区人民法院,将诉讼材料提交至立案庭。在多次电话催促后,雨花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5日回复其一份信访告知书称,该案属于国有企业改制改革,应向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反映,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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