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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民主与中国法治民主建设的逻辑起点

http://www.CRNTT.com   2012-01-16 11:09:45  


 
  法治民主的核心是“预算民主” 

  第二,法治民主的核心和骨架是“预算民主”。原来许多人(包括我自己)都没有意识到这一点。在2007年的股市“5.30印花税事件”后,人们才慢慢意识到,民主政治,其核心原来并不是“人民当家做主”、“人民的统治”或“‘民’选‘主’”的问题,而实质上是个税收问题,是个民主预算问题,或简单说是限制政府的征税权以及政府财政支出要受到民选代表的实质性审议和制约问题。看一下英国的历史,就会知道,从1215年《大宪章》开始,一直到1688年的光荣革命,整个英国的宪政进程是围绕着限制国王的征税权而展开的。1689年在英国制定的《权利法案》,第十七条就明确规定:“国王不经议会同意征税,即为违法”。另外,稍微了解一下世界近代历史,就会知道,荷兰的建国,法国大革命,美国的独立,都是由政府征税问题引起的。另外,许多国家的现代转型过程也表明,“宪政”开始并不一定是“民主的”。比如,到1688年的光荣革命时期,英国的宪政制度基本上就建成了,但是到了19世纪初,在英国大约只有占人口比例2.5%的贵族才有选举权。经过19世纪30~50年代的宪章运动,到1884年,在英国才有三分之二的男子有选举权。到1928年,21岁以上的妇女才和男人一样有投票权。到1966年,英国才有18岁以上的所有公民普选内阁首相的制度。法国妇女有选举权,也是1944年之后的事情,甚至到1974年6月,法国才最终确立了18岁以上公民普选总统的制度。就连美国这个确立普选权较早的国家,原来妇女、黑人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并没有选举权,直到1971年3月制定的联邦选举法,才有了现在这样的较完备的普选制度。所以,从欧美历史看,宪政民主的实质是限制政府的征税权和预算民主的问题,而不简单是个民众的普选权和选民直接“选主”(即国家和政府领导人)的问题。从世界上一些国家的现代社会转型的历史经验中,可以推知,如果我们未来的政治体制改革没有一个明确的宪政目标,而仅仅是把我们未来的政治民主化进程想象为只是在形式上采取一些西方国家通行的“普选制”,这将非但不能保持我们国家的社会安定和经济的长期增长,还有可能出现像“文革”那样的“大鸣大放式”的“大民主”,甚至会出现多数人的“民主暴力”或“暴政”。对于这一点,我们必须有一些清醒的认识。 

  如果说西方的整个宪政制度是围绕着征税权和政府财政支出的审议而展开的话,那么,再回过头来看看我国现在的政府财政体制,就会发现问题很多。从统计局和财政部官方网站的数字中,我们知道,从1994年到2010年这16年间,政府每年的财政收入增速,几乎都是当年G D P增速的两倍,有些年甚至是三倍。另一个被大多数国人所忽略但说来却非常惊人的事实是,从2000年到2010年乃至到今年,政府每年差不多都完成它自己年初所定财政收入增加目标的200%,甚至有些年份超过300%.譬如,在2000年,财政部的预算报告所定的当年政府的财政收入的增速是8 .4%,但当年的实际增幅是16 .9%,完成了政府自己计划的201 .2%,;2001年,财政部的全国财政收入计划目标是增10.3%,但实际增幅是22.2%,完成了自己计划目标的215.5%;2004年计划增幅8.7%,实际增幅21.4%,完成自己计划的246.0%;2006年,计划增幅12 .0 %,实际增长了24.3%;完成计划的202.5%.2007年更高得离谱。年初,在两会上,财政部的报告中所定的政府财政收入增幅为13.8%,但当年的实际财政收入竟增长了32.4%,完成政府自己所定计划的234.8%!在2008年,尽管出现了全球金融危机和中国内部的几场大的自然灾害,政府的财政收入仍然增长了19 .5%,完成财政部自己所定计划的139 .3%.在2009年,尽管中国经济遭遇了近30年前所未有的困难时期(如外贸出口大幅度下滑),但政府财政收入全年仍然增加了11.9%,完成了自己年初所定财政收入增幅目标的148.8%.去年前三季度,全国的财政收入比去年同期增加了29.5%,为去年两会期间财政部自己所定预算增幅的368.75%.这些数字充分说明,在我们目前的政治体制安排中,政府征税根本不受任何约束,国税局想征什么税就征什么税,想征多少都会超计划完成。像利息税、资源税和燃油税这些新税种,财政部和国税局决定开始征收时,根本没经人大讨论和批准,甚至连个具有中国特色的“听证会”都没举行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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