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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轮奸的李某某无罪可能性何在? | |
http://www.CRNTT.com 2013-07-11 09:51:24 |
隐私保护,人们谈论已久。而无罪辩护这个本案中的“新词”引发强烈关注。那么,在一起强奸案中,什么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无罪呢?这又和李某某律师在声明中提到的醉酒等细节有关系吗? 情况一:如果李某某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的事实存疑—— 先来看例子:海口女职员陈燕(化名)曾经爆料称,在一次建立业务关系的饭局后,被海口市某局副科长杜某利用职务之便强奸了,事后向警方报案并把沾有杜某精液的纸巾提供给了警方。但海口市某公安分局称精液量太少难鉴定,不予立案。 另一个例子在驻马店市,妇女崔丽(化名)在家里被人强奸。次日,她和丈夫一起去公安局报案。但公安机关迟迟不去现场勘查,而且崔丽和丈夫送到刑警队的犯罪证据——一堆卫生纸也在崔丽交了500元鉴定费的情况下迟迟没有送检。崔丽一家为此多次上访,卫生纸终于在案发近3年后送到公安部做DNA检验,但因为存放时间过长,卫生纸上的精斑已经发生霉变,致使证据上的DNA无法检出。 例子的启发:从这些过往的案件中,都能看到在强奸案件的认定中精液鉴定的重要性。而因为一些技术上的限制,甚至人为疏忽等问题,确实曾经还发生过一些受害者“产子证奸”这样心酸的事情。 那么,在本案中:李某某案件曾经被检方退回补充侦查,而被害人的律师也曾被告知“案情复杂”。对此,曾经是李某某代理律师的薛振源说,“没看到卷宗和证据材料,只能从法律角度来分析退回补充侦查的原因。”“被害人是成年女性,又是在案发两天后报案,往往很难在其体内提取到精液。”也因为此,网民们也怀疑李某某律师的无罪辩护策略是不是跟“精液”有关,不少论坛都出现了“李天一家开始抛出‘无精液证据不能定强奸’论 ”这样的帖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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