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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天一案“被敲诈说”能否逆转案情

http://www.CRNTT.com   2013-07-24 12:00:16  


 
  在前一个问题的基础上,还存在第二种可能,即发生性关系后的杨女士向李天一索要钱财,索要不成才予控告。正如李家律师兰和所称,“杨女士是受害方还是施害方,这一切都要到法院作出判决才能认定,现在来说,言之过早。”不过,这是否涉嫌敲诈勒索罪,还需要区分两种情况加以分析。

  一种情况是,杨女士本人(或与人合谋)事先就谋划好以发生性关系为由,借机向李天一索要钱财,索要不成就控告强奸。果真如此,杨女士就涉嫌敲诈勒索罪。但从媒体报道看,案发当晚,杨女士和一名女性朋友通过酒吧服务员张某某介绍,进入李某等人的包间喝酒。“其中一名女孩中途就喝多受不了,先走了。杨女士同李某等人出酒吧时已经被灌醉,被他们扶着、抱着、拉扯出酒吧,然后他们开车将女孩带走。”事发后,杨女士因受到严重伤害,“整个人都蒙了。”“杨女士担心报警后声誉生活俱毁,更会让家人知道此事,一时没了主意,没有立即报警。”杨女士在朋友帮助下,联系了酒吧服务员张某某才了解到一些情况。他们尝试联系李某等5人,“但这几个人态度很差,完全不理会、无所谓的态度。”在这种情况下,就有了上述短信的出现。如此案情,基于强奸案件受害人的心理特征,还是合情合理的。要说杨女士和他人(如酒吧服务员)合谋,使用苦肉计敲诈,实在有些不合情理。当然,这都要依查明的事实说话。

  另一种情况,有可能是李天一的律师设想的“最后一道防线”,那就是杨女士在被迫发生性关系之后,想以报警相威胁,借机勒索李家一笔钱财。虽然以上短信没有涉及钱财之事,杨女士一方更是否认索要钱财之说,但即使杨女士被强奸后向李某家索要50万元的赔偿费,就能构成敲诈勒索罪吗?

  根据刑法规定,在造成人身伤害的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有权利就民事损害提出赔偿要求,即附带民事诉讼。在有的强奸案件中,被害人在受害后,出于种种原因,其家属可能向致害方要求一定的赔偿,而允诺不再报案。这种私了现象尽管不为法律所提倡,但还不至于因此触犯刑律。即使后来受害方不守承诺,仍然报案,同样也不能因此追究受害方不守承诺的刑事责任。因为这是犯罪人理当承受的犯罪风险,刑事责任原本不能私了。至于说被害人提出多大的赔偿要求,完全是被害方的意愿,犯罪方可以不答应。被强奸者向强奸方索要5万元赔偿和50万元赔偿没有性质上的区别。在强奸犯罪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不能因为被害人“威胁”报案索要民事赔偿而否定强奸案的性质,更不能因此认定被害方构成敲诈勒索罪。

  所以,假设李天一案中的杨女士被强奸后,真向李某家索要50万元的赔偿费,其性质仍属于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合理合法,与国家追究施暴者的刑事责任并行不悖。李家可以不付钱,杨女士更无须因此担责。说到底,前述短信恐怕并不像兰和律师所想象的“有价值”。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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