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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制度要有中国特色 | |
http://www.CRNTT.com 2014-04-11 09:23:23 |
上海证券报发表中国社科院金融所银行研究室主任曾刚文章表示,从发展历史看,真正意义上的存款保险制度始于美国。为挽救经济危机中行将崩溃的银行体系,美国国会在1933 年通过《格拉斯—斯蒂格尔法》,要求建立存款保险体系。在此背景下,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于1934 年正式成立。之后,到了20 世纪60年代初,才有少数国家(如印度)开始效仿,但未成为普遍做法。到20 世纪七八十年代后,大规模金融危机频繁爆发,更多经济体为提振社会信心、维护金融体系稳定,存保制度开始被逐步接纳。不过,由于发展历程和内外环境上存在差异,各国存保制度形神各异,相去甚远。哪一种模式更优?理论与实践上都还无定论。 首先,在存款保险制度架构上。许多国家同时存在不止一个存款保险机制,像美国、德国、意大利、日本和加拿大等国均是这种情况。在这些国家中,不同的存保制度往往对应着不同类型的银行业机构,比如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等。从组织结构来看,建立显性存保制度的国家,其形式也各有不同,既有公司形式,也有非公司形式(如存保基金)。 其次,在管理模式上。一些国家(阿根廷、巴西、意大利、西班牙和瑞士)的存保制度采用的私营模式,由市场参与者(主要是银行以及信用社等)自发组织并管理,还有一些国家(如法国、德国和日本)则采取公私合营方式,其他国家则全部由官方建立并管理。 第三,在授权模式上。各国存保制度在授权模式上的差异最为明显。根据现有划分标准,大致有三种主要的模式,即“付款箱”(Paybox)、“成本最小”(Loss minimizer)和“风险最小”(Riskminimizer)。“付款箱”是最基本的一种存款保险制度,在这种模式中,存保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在银行被关闭或破产时对存款人进行赔付,不具有审慎监管职责或干预银行机构的权利。目前采取付款箱模式的主要国家(地区)包括德国、澳大利亚、印度、中国香港、荷兰、新加坡、瑞士和英国等。 “风险最小”模式中,存保机构权力较大,类似于一个新的银行监管主体。其权限不仅包括对存保基金或存保机构所面临的风险与(已形成的)损失进行管理,而且还包括对健全机构及其风险形成过程进行监督管理,以实现预先防范风险和及时化解风险的目标。在实践中,采用风险最小模式的国家较少,代表是美国。“成本最小”的权限介于以上两者之间,相对更接近于“付款箱”模式,采用此模式的主要国家包括日本、法国、俄罗斯、加拿大、意大利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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