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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所有制改革应避免纯粹资本运作

http://www.CRNTT.com   2014-08-31 10:38:50  


  中评社北京8月31日讯/近期针对“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话题,有很多解读和争议。中国证券报发表中国银河证券首席总裁顾问左小蕾文章表示,有必要对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决定重新认识,弄清楚“混合所有制经济”与“国企混合所有制”的不同,全面理解三中全会提出的与国企相关的“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目的是什么,如何才能找到正确的“混合所有制改革”路径,实现改革所设定的目标。

  文章分析,“混合所有制经济”与“国企混合所有制”是不同层面的概念。三中全会提出“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思想包含两个层面的概念。一是总体层面的“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概念。“混合所有制经济”指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共存的经济制度,是区别于国有资本唯一的计划经济制度,也区别于社会资本唯一的自由资本主义的经济制度,是总体层面的概念。混合所有制经济是中国三十年改革开放一直致力于改革、建设和完善的经济制度。毫无疑问,中国经济实际上已经是混合所有制的经济制度。三中全会再提“混合所有制经济”则强调要“积极发展”,其深刻的意义是通过改革,在进一步改进、完善的基础上,推动“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经济制度的理论和实践的发展。

  二是微观层面的“国企混合所有制”的概念。“国企混合所有制”指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允许国有资本与不同属性的资本共存于同一企业,区别于国有独资的企业资本结构,这是一个企业股权结构多元化的微观层面概念。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很多国企基本上都已经是混合所有制结构。不少国企还是标准的合资公司,外资股东占比至少33%。所以“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实际上被解读或者被期待为“混合”更多的民间资本,增加民间资本持股比例甚至控股的改革。

  民企是否能够实现对现有国企的控股?这个问题并不清楚。一方面,三中全会《决定》中涉及国企的“混合所有制改革”部分,提出“有利于国有资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有利于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这个表述与“国退民进”、民间资本控股,从根本上改变“国企”的属性理解并不是完全一致的。另一方面,三中全会决定中只提到“国有资本继续控股经营的自然垄断行业”,这是否意味着非自然垄断的行业,非国有资本是可以相对控股;或者“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以“国企”冠名,是标明改革之前企业“身份”,改革改变股权结构以后“国企”的身份就被取消?这些都是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

  三中全会的《决定》是改革大纲,不可能细化到“混合所有制”中分属不同所有制的资本各占比多少的“细节”。相关部门有必要参照当年合资公司规定外资比例的做法,给新“混合”的非国有资本一个比例变化框架。特别是国企大多都已经是混合所有制,再提“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确实意味着被“混合”的非国有资本占比要提高。

  不过,就占比谈占比是没有意义的,非国有资本的占比提高到什么程度,是控股还是不控股,还是要回到“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目的的讨论上。各界相关讨论要先把三中全会提出的改革目标搞清楚,特别是相关主导“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部门,更要从深刻认识改革目的入手,参透三中全会《决定》的改革思想,捋清思路制定方案,引导“国企混合所有制”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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