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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智库:两岸政治历史文献的政治分量

http://www.CRNTT.com   2022-07-19 00:12:32  


 
  (二)宣示“和平统一进入危机状态”,给和平留下一丝机会。根据《反分裂国家法》第八条的精神,根据台独分裂情势,适时宣示和平统一的危机状态,意味着和平统一的条件即将完全丧失,这是一种紧急警示的状态,也是留有余地的缓冲状态。进入危机状态,没有立即动手,仍然是为和平统一留下一丝机会,台湾当局如果作出积极的回应,大陆可以宣布危机状态结束,促成两岸进入政治谈判;如果台湾当局依然对抗,大陆可立即采取非和平方式的各种举措。两岸政治关系进入第三种模式,即完全由大陆为主导的两岸关系的政治安排。

  (三)中国共产党政治安排的历史之鉴。1949年4月初,经过半个月谈判,1949年4月15日,由中共代表团提交南京政府代表团。一周之后,4月21日“国内和平协定最后修正案”被南京政府所拒絶。

  “国内和平协定最后修正案”第一部分类似前言,表明签订和平协定最后修正案的相关的背景以及南京国民政府发动内战的责任和危害,除前言部分之外,共有八条24款。第一条是关于战争罪犯的处理;第二条是废除中华民国宪法的内容;第三条是废除宪法之外的国民政府的一切法统,建立人民民主法统,并废止一切反动法令;第四条是关于南京国民政府武装力量的改编;第五条是关于官僚资产的处置;第六条是关于农村土地改革;第七条是关于国民政府原外交制度以及国际条约的审查;第八条是关于国家政权以及国家动产不动产资产保护的移交。“国内和平协定的最后修正案”,由中共代表团提交。这是人民解放军取得三大战役胜利、北平和平解放之后,国共政治关系的最后摊牌。

  (四)由大陆主导的政治谈判。开启政治谈判背后的支撑是泰山压顶的威慑力。非和平方式的采取,是基于台湾当局拒絶以和平方式实现国家的统一。当大陆已经宣示开启“非和平方式”,但尚未真正实施,台湾当局出于大陆的压力,被动地进行和平统一谈判,这种情况下,只能是大陆一方主导谈判,由大陆一方划定、确定可以协商和不容协商的事项,可以谈判的空间被限缩。

  典型的政治谈判模式是“北平模式”。人民解放军兵临城下,围而不打。在强大的军事威慑之下,国民党北平守军被迫就和平解放达成协议。显而易见,兵临城下,属于非和平方式,因而,“北平模式”是政治谈判,而非“政治协商”。需要特别指出,解决台湾问题,实现国家的统一与解放战争时期一城一地的攻略,有着巨大的政治差异。解放战争是国内政治军事集团之间的战争,不存在国家认同上的差异,而与台独分裂势力的斗争乃至战争,敌对性和对抗性高于解放战争。

  小结:两岸政治谈判的复杂程度不限于统一本身,还涉及统一后的台湾的制度改造和治理,基于敌对和对抗性,政治谈判与政治协商的最大不同是:以大陆为主导的政治谈判会集中在三个面向展开:一是统一后的制度改造,二是对台独势力的政治清算和法律审判,三是统一后的治理安排。而政治协商以双方拥有共同政治基础和政治互信,可以不涉及统一后的制度改造和政治清算。在对抗的状态下,台湾当局作为谈判主体的资格将受到限制,大陆可以要求台湾当局吸纳其他政党、政治团体、政治力量,组成有广泛代表性的谈判主体;政治谈判的主动权、主导权完全在大陆一方,谈判的主要条件和不可让与的底线由大陆确定,可以让与的政治空间小,大陆可以同意或不同意进行政治谈判,可以单方中断政治谈判,转入正式启动非和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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