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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推动尖端生技医药产业的症结

http://www.CRNTT.com   2010-01-22 11:07:50  


生物科技是台湾重点寻求突破的领域
  中评社台北1月22日讯/“在目前动辄上百亿、数百亿的政府经费即将投入于台湾中下游的生物科技医药产业发展之际,建立一个清楚的‘利益公开及回避’条款是刻不容缓的;若此一制度落实了,则在巨额政府经费的使用分配上具决策权或有高度影响力的台湾内外学者、‘专家’、院士,包括上面提到的‘国家’型基因医药制药计划和‘百亿生技基金’的主持人、‘谘询委员’、‘推手’、董事及审议委员,在遇到与其本身有‘利益冲突’及‘角色重迭’关系的案子时,才会戒慎恐惧地回避。”《中国时报》今天登出“中央研究院”分子生物所特聘研究员沈哲鲲的文章“台湾推动尖端生技医药产业的症结”,提出上述看法。文章内容如下: 

  政府推动在台湾建立以尖端生技为基础的医药产业已有多年,成效尚有待评估;最近政府在达成此一目标的企图心又显现在二件事上,一是国科会的仓卒合并两个已进行数年的大型“国家”计划(“基因医药”与“生技制药”),另一是筹募六百至八百亿的生技基金,以投资引进/建立尖端医药生技产业。这些动作是否可以达成以上的目标?我个人认为在一些症结没有解决前,要达成这目标是相当相当困难的。我在这里先从“利益回避”与“角色重迭”问题谈起。 

  这一阵子,有关是否接种H1N1疫苗,该打哪家疫苗的事件,在新闻上炒得沸沸扬扬。这些意见,或是呼吁国人踊跃接种,或是呼吁国人多用两厂家之一制造的疫苗;但在有关后者的呼吁人士中,有两位其实是不适宜出面的。一位是疫苗研发公司之一的董事长,另一位是原借调为该公司执行长而后再回到“中央研究院”担任研究员的流行病学专家。为什么如此说?这就牵涉到是否该“利益回避”与“角色重迭”的问题。试想,该董事长为前“卫生署长”,而其担任董事长之生技公司的产品,又是出售给政府(“卫生署”)再分配予民间使用;同理,该执行长若仍在执行长位置,则其发言呼吁大家使用该公司所生产疫苗是合情合理的;但若已经回到了“中研院”而还继续以专家身分呼吁民众使用该公司产品,就也不恰当了。 

  那么,在欧美先进“国家”的尖端生技领域中,他们又是如何处理此一问题的? 

  早在七○年代末期的DNA cloning技术刚萌芽后,美国以此技术为基底的中小型生物科技公司如春笋般崛起,这些公司的创立者或其主要技术提供者,多为各大学的教授及研究学者,这种情形自然就衍生了许多“角色重迭”与“利益冲突”的问题个案。所以,当时美国的公立学术研究机构,包括各大学及美国“国家”卫生研究院等,皆迅速建立规范条例。其中之一即是各教授及研究学者必须定期申报/公开他们与生技公司之间的关系,包括身分,手上持股多少,每星期或每月替公司谘询所花的时间,所收谘询费用等等…。 

  这个制度建立以后,很快就消弭了一般大众及学研机构中其他不从事与生技产业有关研究的教授/学者们对“国家”资源有无被滥用以及利益输送的疑虑;另一方面,从事生技研发的学者也非常自律,例如,美国加州大学华人教授钱泽南博士(他同时也是“中研院”院士)在去年接任霍华休斯医学机构主席前,自动辞掉了他所有在生技公司及学研机构的董事会或谘询委员会上的位置;原因无他,作一明确的“利益回避”及“避免角色重迭”! 

  以上所述美国生技学研界人士的最基本作法,在台湾是看不到的。尽管多次有人私下向政府建言,但有二个制度许久以来皆未建立,一是立法允许学者或教授担任生技公司的创始人,可以持有相当股份,并可作相当程度的谘询工作;另外一个,即是上面所述的研发学者须“定期申报/公开”与生技公司之间的利益关系。可幸的是,前者已经由不同人士,包括“中研院”前后二位院长,推动成功在去年立法,建立了一套规则;但后者则从未见有人正式提出或推动,而此一制度建立的急需性,在学者、教授可自生技产业获利的合法化后,更是刻不容缓。 

  在目前动辄上百亿、数百亿的政府经费即将投入于台湾中下游的生物科技医药产业发展之际,建立一个清楚的“利益公开及回避”条款是刻不容缓的;若此一制度落实了,则在巨额政府经费的使用分配上具决策权或有高度影响力的台湾内外学者、“专家”、院士,包括上面提到的“国家”型基因医药制药计划和“百亿生技基金”的主持人、“谘询委员”、“推手”、董事及审议委员,在遇到与其本身有“利益冲突”及“角色重迭”关系的案子时,才会戒慎恐惧地回避。 

  另一方面,无私心的学者与院士,在作出他们最后的审议意见或决策时,也可以“挥洒自如”,不必担心有“瓜田李下”之嫌而遭人批评。如此,我们人民缴纳的税金,也才能真正透明化地在推动及建立台湾尖端生物科技医药产业上,发挥最大的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