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社论 】 【打 印
【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 
刘兆玄“甲骨文台湾申遗论”的悖谬与启发

http://www.CRNTT.com   2010-03-29 08:04:22  


刘兆玄所说的“下一步,即台湾海峡两岸共同合作将以象形文字为字源的汉字,也推向世界文化,成为世界文化遗产”,倒是值得思考。(资料图片)
  中评社北京3月29日讯/台湾“国家文化总会”会长刘兆玄前日在美国洛杉矶透露,“文总”已经向联合国提出申请,希望能将甲骨文纳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澳门《新华澳报》今天登载富权的评论文章《刘兆玄“甲骨文台湾申遗论”的悖谬与启发》,内容如下: 

  台湾“国家文化总会”会长刘兆玄前日在美国洛杉矶透露,“文总”已经向联合国提出申请,希望能将甲骨文纳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如果成功,下一步将推动台湾海峡两岸共推汉字文化遗产申请。

  刘兆玄维护和推广中华文化的精神,值得欣佩。然而,他以台湾“文总”的名义向联合国申请将甲骨文纳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的动作,却有违联合国第二七五八号决议的主旨精神和联合国《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的相关规定。他这样做,倘不是在政治上要借藉“申遗”撞敲联合国大门,为国民党曾经发动过的“中华民国重返联合国公投”再作实质性试探,就是在个人政治智商上“太傻太天真”。

  实际上,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一九七二年十一月十六日第十七届会议通过的《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的规定,“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建筑物、群雕和碑画、具有考古性质成份或结构、铭文、窟洞以及联合体”,具有申请纳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的资格。而甲骨文是中国的一种古代文字,是现代汉字的初型,也是汉字的书体之一,是现代人到目前为止,从遗存实物发现的中国古代最早的一种成熟文字,符合“公约”所述“具有考古性质的铭文”的特质,确是符合将之申请纳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的资格。但是,由于按《联合国宪章》和《世界遗产公约》的规定,只有联合国成员国才有资格参与联合国下属组织的活动,也只有签字承认《世界遗产公约》,成为“公约”缔约国的情况下,才具有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出纳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的申请资格,而且这还应是政府行为。而根据联合国第二七五八号决议,台湾当局已不具有联合国成员国的资格,而且也更没有参与《世界遗产公约》的签署,因而也就根本没有资格向联合国提出“纳遗”申请。何况,即使是联合国的成员国和“公约”的缔约国,也只有政府授权机构才有资格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出“纳遗”的申请,该国的任何非政府组织都无此资格,而“文总”只是台湾地区的一个民间组织。故刘兆玄的做法,不但是在国际上挑战联合国第二七五八号决议及“一个中国”原则,而且就是在台湾地区内部,也是“挑衅”台湾当局的公权力,极为幼稚。 


【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