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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在大陆 台诈骗嫌犯不宜遣回 | |
http://www.CRNTT.com 2011-02-08 12:21:55 |
一般而言,领域管辖(特别是由犯罪发生国)来管辖,是通常采取的方式。因此,菲律宾依领域管辖原则主张管辖权是有正当性的。而中国大陆主张管辖的法理基础也有一定的强度,毕竟被害者是大陆人(犯罪结果也在大陆),由于被害人在大陆,证据调查也有便利性。相对的,台湾唯一的连结就是犯罪嫌疑人具有“中华民国”国籍。 试想,如果菲律宾不把人送到大陆而是送到台湾,或是大陆在接收了嫌犯后,又把嫌犯送到台湾。请问,台湾要如何进行犯罪调查?犯罪发生地在菲律宾,结果地在大陆,我们要如何搜证?要如何把大陆的受害人传到台湾来作证呢?可见台湾的法庭,并不是审理该案最有效的“便利的法庭”。 台湾对于刑事犯罪的证据求的强度相当高,当这些嫌犯被遣送回台湾,在搜证不易,甚至连被害人传唤都不可得的情况下,可能的情形是,嫌犯将以罪证不足被释放,这时,反而等于变相鼓励台湾人透过第三地向海外犯罪。这样的不正义会是台湾人民所希望的结果吗? 不妨将心比心,想想如果相同的犯罪受害人是台湾人时,我们又会作何感想?当然,很显然,菲律宾将“我国”籍的嫌犯遣送大陆,也未必完全是基于法理的判断结果,考量的可能是其与大陆的邦交。这一点,的确是台湾外交上不利处境的“现实”。但也正因这样的“现实”,更应该诉之以法、诉之以理,否则当现实不站在台湾这一边,而连“法理”都没办法站得住脚时,我们要如何去伸张权利、捍卫台湾(或,更正确,公平正义)的利益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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