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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世界:虐童毒瘤 怎样切除 | |
http://www.CRNTT.com 2012-10-26 11:13:46 |
如何及时发现儿童被虐待 美国法律对“虐待儿童”有具体的定义和阐释,有助于人们认识和区分是否构成对儿童的虐待 不同国家对儿童虐待的界定有所区别,如英国1989年儿童法案规定:凡是影响儿童生理、 智力的、情绪的,社会的或行为的发展的行为都是儿童虐待行为,但韩国和越南就不认为体罚导致的青紫是儿童虐待的证据,70 %的韩国人和50 %的越南人赞成用教鞭击打儿童手部来惩罚在学校作弊的孩子。美国联邦法律和各州法律均对“虐待儿童”有着非常具体的定义和阐释。联邦法律给“虐待儿童”的定义是:“任何行为或父母以及照管人非能行为导致儿童的死亡、儿童身体和感情的受伤、儿童受到性虐待或盘剥;任何行为或非能行为导致对儿童造成严重伤害的立即可能。” 具体地说,虐待儿童包括打孩子造成孩子伤亡;对儿童进行性虐待;让孩子过度工作盘剥儿童;父母或照看孩子的人打孩子是虐待,因 为打孩子造成儿童的身体和感情伤害;甚至威胁要打孩子的,也是虐待,因为威胁伤害孩子的感情,造成孩子内心的不安,焦虑和恐惧。这样就使得语言相当抽象的法律条文容易被基础进而并接受。 1963年美国联邦政府儿童局制定举报法范例,与儿童密切接触的人员都被纳入强制报告的范围 1963年,美国联邦政府儿童局制定了举报法范例( Mode一Reporting Law ) ,1963年到1967年,各州先后制定受虐儿童举报法“在早期仅有医务人员具有报告的责任,在之后的法律中,一些与儿童密切接触的人员也被纳入责任报告的范围”。强制报告者指医师、教育者、虐待咨询的社会工作者、警察、商业摄影、制片等行业从业人员等,因为他们的职业技能和接触关于孩子的可能性信息;报告的对象是指对儿童有责任的人或组织,他们可能是托儿所、学校、寄养家庭、托儿机构和保姆、父母或家庭其他成员。 报告制度的内容随着实践的发展不断变化。美国最早的报告仅仅要求对儿童身体的虐待进行举报,如残暴殴打和身体伤害,后来的举报法要求身体虐待和忽视都要举报。如今的举报范围则更加宽泛,如儿童处于人身危险、儿童没有得到必要的照顾和监管、儿童经历严重的情绪问题等。另外,大多数州要求“有理由相信”或“有理由怀疑”一个儿童受到了虐待或忽视时也要举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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