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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式死亡赔偿:命价贵贱看户口 | |
http://www.CRNTT.com 2013-02-06 11:43:57 |
英国:诉讼太久要多给赔偿 英美现行死亡赔偿偏重“扶养丧失说”,被扶养人获得受害人生前该提供的所有经济支持 而在世界其他法治健全的国家,无论是采取“扶养丧失说”还是“扶养丧失说”,都不是按户籍身份规定死板的赔偿标准,是以各种不同方法和判例来精确估计出受害人生前的预期收入总数赔偿。 在英美法系,按照古普通法,当被告过失致人死亡时,死者的配偶或孩子不能提起诉讼,因为侵权责任主要是追究“伤害”责任,由于受害人已经死亡,因此就不存在对他的伤害。不过,该规则早就在上个世纪被英国与美国的成文法所改变。英国主要是通过1976年《致命事故法案》,美国是由各州颁布的《不当死亡法》改变这一判例的。现在的英美成文法的死亡赔偿内容偏重“扶养丧失说”,即受害人死后,生前应被其扶养者得以索赔。按照美国各个州通过的《不当死亡法》,受害人的配偶、子女或父母有权就因受害人的死者而遭受的财产损害要求被告予以赔偿。目前美国大多数州采取的计算方法为“幸存者的损失(loss-to-the-survivors)”,即被扶养人有权就受害人生前对其所在的家庭提供的经济支持获得赔偿。 [详细] 英国《致命事故法案》规定诉讼耗时久要追加数年赔偿金 依据英国1976年《致命事故法案》的规定,普通死亡赔偿是按受害人剩余的预期寿命乘以受害人年均收入。为避免诉讼得出结果与赔偿下发之间时间太长,被扶养人受损,受害人死亡到判决前之间的时段的损失金额还要另外多加好几年的赔偿金额。例如,在1979年“科比特家诉黑弗灵和布伦特伍德卫生监督所”案中,本来判给原告是受害人(刚生下原告就因卫生部门过失而死的母亲)11年内的收入总和,但因审判过程耗时太久,结果追加到赔偿15年收入。《致命事故法案》第1A条还特别规定,因不法侵害行为而死亡的受害人的配偶与未满18岁的单身子女的父母(如果该子女为私生子的话则仅为母亲)有权获得全部殡葬费用与固定7500英镑的死亡赔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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