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页 第2页 】 | |
土地制度已成撬动下一步改革抓手 | |
http://www.CRNTT.com 2013-03-05 08:58:26 |
中国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显然,依据宪法,中国的土地产权制度改革不可能涉及土地所有权。这里,笔者认为有必要弄清农村土地产权的意义。农村集体土地产权,是指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为基础,以土地使用权为核心的关于土地财产权利的总和。完整的所有权,包含使用、收益和转让权利。土地承包责任制明晰了农村土地的使用和收益权,但土地仍归集体所有。此中的麻烦就在于,土地流转的最终权利界定模糊不清。农户固然可以经营和享有自己所承包土地收益的权利,但要转让这两项权利,目前还没有法律依据。 文章称,应该承认,近些年中国相关的土地立法有所完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也有了相应的修改,并带来了明显的社会收益,进一步带动了农村土地使用的集中。但随着土地流转规模的增加,利益分配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如村委会代替农民签订流转合同,强制农民流转土地;相当部分土地流转期限过长、流转价格偏低;部分企业没有履约,给转出土地的农户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市场机制不完善,对农民在流转中的合法权益保护不到位;土地产权界定不明晰,农村土地所有权抵押受到法律限制等等。总之,农民土地使用权有待进一步明确,农村土地金融发展制度有待建立,农村土地经营权价值评估还缺乏科学依据。另外,相当一部分地方政府对企业大面积、长时间租赁农户土地监管不力,在用途上“非粮化”、“非农化”和“非林化”,致使一些土地撂荒。 正是由于缺乏最高法律的保护,致使土地在流转过程中出现利益扭曲。地方政府征地按较低标准的农地价格补偿,被征地农民无法分享土地增值的丰厚收益;同时,不允许农村建设用地进入市场,农民不能凭借土地财产权参与工业化、城镇化进程。而现行法律明确规定,农村土地使用权归集体,农户仅享有承包经营权,这造成了农村土地事实上的产权缺失,阻碍了土地正常流转。因此,从根本而言,土地制度的立法保护不仅仅是保障农民合法利益的措施,也是推动社会改革的基础,还是进一步规范政府在新型城镇化大潮中依法施政的有效手段。 文章最后说,回顾国内外的历史发展经验,土地制度改革从来就是整个经济改革的根基。中国1980年的改革同样是从不起眼的农村家庭承包起步的,而就是这一步,真真实实地撬动了中国经济整体转变的枢纽。眼下,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又到了需要再一次确立新的土地立法,以激发、保障深化改革原动力的时候! |
【 第1页 第2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