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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飞龙语中评:中央给予特首超然性 | |
http://www.CRNTT.com 2015-09-16 00:19:36 |
中评社:特首之超然,体现在哪里? 田飞龙:第一,特首在央港之间是宪制上的“超级联系人”,地位与作用超越特区内常规的任何一个管治机构;第二,特首享有的是决策性的行政权(executive power),而不是一般行政权范畴内的管理性行政权(administrative power),三权中的“行政”指的是后者;第三,特首之超然性主要体现于行政立法,而不是行政司法领域;第四,这是一种法内的相对超然地位,不能僭越基本法之领地;第五,特首权力之超然性不能排除香港管治中立法、民主与司法独立的自主性价值及其对特首的制衡性;第六,特首在“法下”的最重要宪制保障在于中央的监督,为此需要完善中央任命与监督特首施政行为的制度机制。 中评社:香港大律师公会的声明中“特首行为受法院司法复核制衡,在《基本法》内亦不能被理解为凌驾于香港法律之上”之说,同“特首有超然于三权之上的特殊法律地位”是否矛盾? 田飞龙:并不矛盾。基于《基本法》的立法原意和规定,特首有优越于三权之上的权力,并不等于可以凌驾于三权或法律之上。如果特首超越了《基本法》和本地法律行使权力,即使有超然的地位依然不能豁免其法律责任。香港的司法独立意味着法院有权对特首的行为作出司法复核,判断其是否符合《基本法》。 中评社:如何看待香港大学社会科学学会的公开信?如何理解他们所代表的观点? 田飞龙:公开信没有正确完整理解特首身份的双重性。这份声明基本代表泛民的意见,反映出中央与泛民两种完全不同的期望。泛民期望香港未来能通过普选和高度自治实现完全的三权分立,中央则希望通过行政主导协调平衡香港内部的三权,实现对港的有效管制。 中评社:张晓明主任希望达到什么样的目的? 田飞龙:中央近来认为过往的“积极不干预”政策产生了恶果,纵容了香港政治生态和社会运动的本地化发展,导致中央对港的调控、港府施政能力、行政主导受到挑战。自去年发表《白皮书》以来,中央希望以《基本法》再教育、重树《基本法》权威为突破口,规范央港关系政治基础,张晓明的讲话也是其中的一部份。 从现实看,《基本法》再教育面临难题,香港社会已经有普通法大律师对其作出解释,并通过普通法的自由主义原则固化成系统,而相应一国两制本位的官方《基本法》法理学还欠缺足够的论述。未来需要两者的对话、互动和整合,从更高层次建构与规划治港的法理学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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