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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智库:台湾政策法案影响与对应

http://www.CRNTT.com   2022-12-15 00:04:40  


 
  法案在做了多方面具体规定的同时,又坚持了一定的模糊。如规定美国驻联合国代表以及其他相关机构应积极支持台湾参加所有适当的国际组织,明确提联合国代表,国际组织就相应的更多指向联合国专门机构,而这些机构基本都是政府间国际组织;将以往“支持台湾加入不以主权国家为成员条件的国际组织”的表述改为“所有适当的国际组织”,解除了对支持加入政府间国际组织的限制,但又没有界定什么是“适当的”国际组织,比之前的涉台法律还不清晰,旨在通过打“模糊牌”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与联合国2758号决议以及《中美建交公报》中只有一个中国的既有立场直接冲突。

  二、《台湾政策法案》违反国际法和中国法

  (一)违反《中美建交公报》项下美国应承担之义务

  《中美建交公报》载明:“美利坚合众国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在此范围内,美国人民将同台湾人民保持文化、商务和其他非官方关系。”《台湾政策法案》出现了大量体现“官方关系”的内容,如美国国务卿应寻求与“台北经济文化代表处”进行谈判、为台湾提供“外国军事援助计划”等,这样的表述很难被视为“非官方关系”,军事也显然不是可以和文化、商务并列的“其他”关系。

  《中美建交公报》同时载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承认中国的立场,即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台湾政策法案》要求防止中国人民解放军胁迫和侵略台湾,与台湾是中国一部分的公报宣告立场直接冲突。类似的,法案中关于美国驻联合国代表以及其他相关机构应积极支持台湾参加所有适当的国际组织,美国贸易代表和商务部长应当努力确保台湾能够参与其他成员都是主权国家的“印太经济框架”之中,给予台湾人民与其他国家、政府以及相似实体相当的“外交待遇”等规定,均违反了《中美建交公报》只有一个中国的表述。

  (二)违反《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项下美国应承担的义务

  1943年12月1日,中、美、英三国联合发表《开罗宣言》,明确规定“日本在中国所窃取之领土,如东北四省、台湾、澎湖列岛等归还中华民国”。1945年7月26日,中、美、英三国发表敦促日本无条件投降的《波茨坦公告》,明确规定“《开罗宣言》之规定必将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此后,前苏联也表示支持并加入《波茨坦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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