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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石宝宝赔偿要体现对违法者的惩罚

http://www.CRNTT.com   2008-12-31 15:58:37  


 
  “三聚氰胺门”从表面上看,是一次因缺陷产品所引发的大规模人身损害侵权纠纷,而究其实质,却包含了企业道德、政府公信、司法公正、社会公平等内容。要重建政府公信,恢复公众对民族奶制品产业的消费信心,期待有关部门和责任企业能以真诚的心态来慎重面对善后赔偿。 

  而如果要让最终的赔偿方案能够获得受害方的认同,那就有必要从赔偿方案的草拟开始,就积极地邀请受害方参与。“一次性现金赔偿”既要照顾大规模集体赔偿的操作简便,也要体现赔偿应具备的内在公平。法律意义上的赔偿,应当是弥补损失和责任惩罚兼具———既体现对受害者的损害赔偿,又体现对加害者的责任惩罚。若只有惩罚而无弥补,则赔偿对于受害者而言无异于“二次受害”;若只有弥补而无惩罚,则赔偿对于加害者而言无异于“纵容继续加害”。赔偿方案的目的必须指向为了今后不再出现新的赔偿事件,在制定方案的精神和原则上保证不了这一点,就不可能达到这个目的。 

  且不以国外的天价赔偿为例,单说国内以往的人身损害赔偿个案,责任方的赔偿范围也不仅仅限于医疗费,更包括了因就医和求偿所引发的交通费、护理费、住宿费、误工费以及必要的营养费。在司法实践中,精神赔偿同样越来越多的出现在侵权赔偿中。对于“三聚氰胺门”的受害者而言,身体上的伤害很容易痊愈,但精神上的伤害却要诚意和希望去慰藉。 

  当然,有关企业和部门同时还将出资建立医疗赔偿基金,患儿今后出现相关后遗症所发生的医疗费,可从该基金报销。这一基金如能成功设立和运作,当能避免“一次性现金赔偿”所带来的诸多弊端。人身损害对于受害者的影响是长期的,对于一些受害者来说,治疗同样是长期的。赔偿实则与损害相伴随,赔偿基金只是长期赔偿的一种方式,这种方式本身幷不能改变赔偿的性质与范围。我们期待着一个完善的“结石宝宝”赔偿方案早日出台。(作者王琳为海南大学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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