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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亚中:两岸定位最需要厘清的问题 | |
http://www.CRNTT.com 2009-03-28 00:40:26 |
第三种:两岸都不等于中国 而是中国的一部分 这一种的论述,西德的法律学者将其称之为“部分秩序理论”(partial order theory),又称之为“屋顶理论”(roof theory)。放在两岸关系来思考,由于两岸的宪法还是一中宪法,也没有一方正式宣布独立或放弃统一,因此1949年分裂前的中国在法理上仍然存在,没有消失,它的行为能力暂时分别交由两岸政府行使。两岸处于“分裂中”,而不是“已经分裂”的状态。两岸相对第三方可以是一个完整的政治秩序主体,但是由于双方都是整个中国的部分,因此两岸在整个中国事务,即与中国的关系上,都祇是个部分秩序主体。双方的关系,不是国际法的关系,也不是各方的内政关系,而是整个中国的内部关系。 就政治学的基本知识来看,君主时代国家的主权(sovereignty)属于君王,当代共和民主国家主权属于人民,政府祇是代理人民行使主权的权力(sovereignty power)。由于中国仍处于分裂中的状态,因此,整个中国的主权属于两岸全体人民,两岸政府祇是在其领域内代表人民行使主权的权力。 从真实的历史来看,“部分秩序理论”其实最符合两岸60年发展的现状。两岸从1949年起分治迄今,双方从来没有治理过对方,两岸亦均在国际间以完整的国际法人出现,并与其他国家建立外交关系。双方虽然对宪法修改了好几次,但是却没有让会使中国完成分裂的条文出现。台湾方面虽然不少政治领导人高喊“一边一国”或“台湾独立”,但是并没有形成宪法文字。当然,如果有一方修改宪法中的核心部分,或制定新宪法,“部分秩序理论”就失去其基础了。 不过,虽然“部分秩序理论”符合现状,但是由于60年来,两岸始终陷于政治或主权立场之争,该理论从来就没有被双方接受。可是在两岸事务的互动上,已经务实地采行“部分秩序理论”。在两岸交流中,已经尊重对方在领域内的治权。即使是中共在2005年通过的“反分裂国家法”,这个国家指的也应该是广义的中国,而不是狭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即反对台湾从整个中国的领土中分割,而不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中分割(如果是的话,现在已经可以打了)。“反分裂国家法”可以说是“同一性理论”与“部分秩序理论”的综合体,前者对宪法与国际交待、后者对台湾喊话;前者是北京对于两岸定位的主观认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中国为同一;后者是尊重客观的事实,即两岸合起来才是真正的中国。 胡锦涛先生在《告台湾同胞书》30周年讲话中所提出的“胡六点”中说:“两岸复归统一,不是主权和领土再造,而是结束政治对立”,可以说是与“部分秩序理论”的精神相互辉映。所谓“复归统一”自然是回到1949年中国分裂前的状态,是由两岸所共同再组合的统一。“不是主权和领土再造,而是结束政治对立”指的是不是谁吃掉谁,而是结束政治对立,共同缔造再统一,也就是由两岸共同走回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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