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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记之妻被判受贿 冤不冤?

http://www.CRNTT.com   2011-10-28 11:36:52  


 
本案中存在司法程序不公现象 
 
  侦查阶段联合办案违反法规

  在检察院最初的入手点中,梅晓阳与“上林公司”谢震纬的关系,被视为突破点。

  而据谢震纬描述,2010年7月,5名检察院和工商局人员出现在其公司,检察院人员未表明身份,5人抄走公司所有账本,要求他去工商局谈话。在工商局内,他遭到冒充工商人员,实为检察人员的逼问,并被关押在工商局30多小时。

  工商局借联合办案限制证人人身自由属严重违法行为,即便检察院出具协助调查法律手续,也不能羁押证人于行政机关调查取证。要么是行政程序,要么是刑事诉讼程序,在法律制度上,不存在一个同时混合这两种有本质差异的程序。
 
  侦查取证过程中存在“骗供逼供”行为

  据“蟹妈”自述,其在被调查过程中承受了大量的语言暴力、肉体折磨,且检察人员利用其“法盲”的特点,进行唬骗,套取口供。而据律师斯伟江证实,公诉人曾在庭审中表示“谁说不让梅晓阳睡了,录像中看出凌晨4点到7点,让她趴在桌子上睡了3、4个小时”。

  更严重的是,余昌斌的笔记本上写了一句话:“给梅五万”。检察院以此为突破口,让余昌斌和梅晓阳等人都做了“收受五万元贿赂”的相关口供。结果余昌斌被放出来后才想起来,那不过是一张五万元的发票,与此案毫无关系。但是,这“受贿五万”的多方口供是怎么出来的呢?

  谢震纬称,因遭到办案人员以家庭威胁,长时间拘禁后,他最终不得不作出对梅晓阳不利的口供。并称“我在检察院非法逼迫下被迫说了不想说的假话,差点毁了别人的家庭。” 

  胡曙光称,他当时给检察院作出的行贿供词,同样是迫于压力,当时他夫人就要生产,如果不按检察院要求作出口供,他就无法回家见到夫人。而余昌斌也提到了自己遇到的压力。

  2010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出台《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明确指出——“非法获取的证据无法律效力”。
 
  审理过程中无理拒绝多名证人作证

  被告人律师严义明向法院提出有7名证人要求出庭作证,但6名证人最终被否定,被检察机关指控为行贿者的谢震纬,成为唯一允许出庭作证的证人。

  据杨海鹏说,法院拒绝6名证人出庭的原因是“认为几份笔录无律师签名不合规”,但我国法律规定,证人不出庭的主要可能性为“未成年人、身体不便、对审判不起直接作用”。但胡曙光、周在春都已经到了法院门口,为何不将这些与最终认定受贿罪之7万元有重大关联者,请上证人席讲讲?
 
是杨海鹏害了“蟹妈”? 
 
  这只是猜测

  这起本来普通的受贿案之所以引起关注,与杨海鹏的身份有很大关系。杨海鹏作为著名记者,有很多掌握话语权的朋友或同行为他扩大信息传播;而大多数人在不了解情况下看到记者在喊冤,就以为记者被陷害了,于是声援记者。

  事实上,本案与杨海鹏的记者身份有没有关联我们并不知道。而杨海鹏在微博上公布此事后,说客很快找上门来,想媾和,他们提出,如果杨海鹏放弃在微博上公布这些内容,检察机关就放弃起诉,或者给梅缓刑。这说明杨海鹏的身份倒是有可能利于他的妻子。

  也有人因此讥笑:一帮人为一个罪犯换头像,这是耻辱,即便程序有不公正,但这是普遍形象,为何不为别的贪官换头像?
 
“道德控”让杨海鹏拒绝妥协?

  对于说客提出的妥协条件,“蟹妈”是希望答应的,但杨海鹏坚决不同意。很多人说,这是“道德控”的表现。

  其实,杨海鹏说的很清楚,之所以不同意,是因为“不要存有任何幻想,也许,一转身,人家便出卖了你”。

  所谓妥协,准确的说是“辩诉交易”,是一项起源于美国的制度。即被告人做有罪答辩,换取检察官指控较轻的罪名。而且这样的交易受法律保护,其效力几近于庭审定罪。

  而中国并没有相关的法条,所谓中国式的“辩诉交易”,就只能是赤裸裸的潜规则了,既无制度保障,又无安全可言。正如杨海鹏所说,被告只要一认罪,刚刚还愿意“交易”的检方没准一变脸就在庭审中说“这可是你自己认罪的啊。”

  此外,如果没有杨海鹏的抗争,谢震纬等人可能也不会在庭审中说出真相,而案子是否会向更恶劣的方向滑去,也未可知。
 
  既不能因为“蟹妈”之悲情,而无视其受贿之事实;也不能因为一审之落幕,而遗忘司法程序之瑕疵。正如杨海鹏所言“用肉身挡在威权的枪和民粹的矛之间,用常识说服他们。”(来源:2011-10-28 腾讯评论今日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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