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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月刊:论台独分子犯罪刑事治理 | |
http://www.CRNTT.com 2024-08-25 00:02:58 |
一、《意见》为两院三部发挥其职能严惩“台独”顽固分子明确了法律依据 处理“台独”顽固分子,主要由《宪法》和法律来调整。《宪法》是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法律的地位仅次于《宪法》,根据制定机关的不同可分为两类:一类为基本法律,即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某一方面具有根本性和全民性的法律关系;另一类是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是指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所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如果其内容属于规范的规定,也应视为法律。①2024年6月21日,两院三部《意见》发布并施行,依据《反分裂国家法》和《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的定罪量刑及刑事程序等作出了具体规定,为司法办案提供明确指引。就《意见》的法律依据而言,为第一类基本法律《反分裂国家法》和《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② 首先,《反分裂国家法》是2005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全文共十条。该法的立法目的体现在第1条上:“为了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势力分裂国家,促进祖国和平统一,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总体而言,我们可以从几个方面来看《反分裂国家法》:从立法位阶上看,《反分裂国家法》第1条就指出了“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该法的法律位阶非常高,是宪法相关法;从立法内容上看,依据《宪法》“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的规定,《反分裂国家法》从四个方面进行了规定: 其一,该法规定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势力分裂国家,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也即再次重申了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不容置疑也不容改变,无论“台独”分裂分子如何折腾和外部势力如何干涉,都无法改变台湾是中国一部分的历史和法理事实。 其二,该法规定维护和促进国家统一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14亿中国人民的集体法益和职责义务。《反分裂国家法》第2条第1款规定“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的职责义务,第5条第2款阐明“以和平方式实现祖国统一,最符合台湾海峡两岸同胞的根本利益”的集体法益。第6条也规定了国家采取措施维护台湾海峡地区的和平稳定,发展两岸关系。 其三,该法规定了国家统一的方式。《反分裂国家法》第5条第2款阐明“国家以最大的诚意,尽最大的努力,实现和平统一”,包括第7条“平等的协商和谈判”和第8条“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的选项。 [图1: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渊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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