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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法新文本似仍未臻全面完整系统性

http://www.CRNTT.com   2009-02-09 07:35:56  


澳门立法会5日举行会议,一般性表决通过国安法。(图片来源:澳门日报)
  中评社北京2月9日讯/澳门《新华澳报》今天登载评论员文章“立法法新文本似是仍未臻全面完整系统性”,全文如下: 

  据报导,(澳门)立法会与政府存有最大争议的《关于法律与行政法规的法定》法案(即“立法法”法案),在立法会第一常设委员会暂停审议超过一年之后,政府终在日前提出新的工作文本,从四个方面新增内容,法案条文由原来六条增至十三条。新增条文的内容包括:一、清晰立法目的,界定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范范畴;二、增加“规范性文件”的类型;三、增加修改“关于法规公布的格式”;四、增加一些涉及法律法规效力的过渡性条文。第一常设委员会主席关翠杏表示,委员会与政府将达成的共识是,不应对立法会的立法作任何规范,“立法法”的侧重点是如何规范行政法规。

  政府向立法会提交的“立法法”新文本,正面回应了“立法法”必须界定法律与行政法规的位阶及各自权限的问题,也对行政法规项下的形式种类较多的规范性文件作了规定。这样,“立法法”才较为符合一部规范本澳立法活动的法律,有利于健全澳门特区的立法制度,建立和完善澳门特区的法律体制,保障和发展民主,推进依法治澳。

  澳门特区实行的法律法系是大陆法系。而在“一个中国”架构下的“一国两制四法域”中,除香港特区是实行海洋法系之外,内地、澳门、台湾都是实行大陆法系。实际上,虽然内地宣称自己所实行的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其所继承的民国时期的德式法律体系是大陆法系的起源,而新中国成立后所参考借鉴的前苏联法律体系其实也是源自于大陆法系;台湾地区所实行的法律体系,既有继承自民国时期源于德国的大陆法系,也因台湾地区曾受日本管治而受到日本法律体系的影响,而日本的法律体系也是参考借鉴德国的法律体系而来,因而台湾地区的法律体系就是大陆体系;澳门地区更不用说,其所实行的葡式法律体系,也是参考借鉴于德国的法律体系,因而也是大陆法系。既然如此,澳门特区在制定“立法法”时,参考借鉴海峡两岸的立法制度,是很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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