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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打黑 何需假新闻掩护? | |
http://www.CRNTT.com 2010-01-23 10:12:31 |
附: 律师执业,不能逾越法律红线 (见报稿:1月7日《重庆日报》) 记者 余虎 张军兴 去年12月30日,北京律师李庄涉嫌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一案,在江北区法院公开审理。在庭上,公诉人指控,李庄作为“涉黑”被告人龚刚模的辩护律师,诱导、唆使龚刚模编造公安机关对其刑讯逼供,指使龚刚模推脱罪责;同时,他还引诱其他证人作伪证。 这就是重庆打黑进入“深水区”后爆出的“律师造假门”。 律师,作为法律工作者,有着怎样的角色定位?刑事辩护律师的权利界线在哪里?昨日,记者采访了我市及国内著名的法学专家。 辩护律师不能替犯罪嫌疑人谋取非法利益 “辩护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决不能简单地充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代言人,其办案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框架下进行。”曾办理多起全国著名大要案的中国地质大学(武汉)人权法研究所所长、国际刑法协会会员田圣斌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5条和《律师法》第28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替犯罪嫌疑人谋取非法利益。 北京大学教授、宪政研究所所长蔡定剑指出,为被代理者辩护,是律师的责任所在。虽然按国际上通行的“保密义务”,牧师与律师免责,但律师的辩护应在法律的范围之内进行。 刑法专家、重庆大学法学院院长陈忠林教授全程参与了李庄案的庭审。他说,律师的基本职责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二是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三是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但终极目标只有一个,那就是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刑诉法专家、西南政法大学教授高一飞说,律师作为正义的维护者,最基本的底线是不能说假话,更不能教唆委托人去说假话,这是对司法公正最大的扰乱。 实事求是,律师执业的“生命线” 被同行誉为刑法界“泰斗”的西南政法大学教授赵长青,在重庆打黑系列案件中,先后参与了黎强案和陈明亮案的辩护。 “我在第一次见到黎强时,第一句话就告诉他,要实事求是,把问题说清楚,我会负责任地为你辩护。”赵长青告诉记者,无论是会见黎强,还是为其进行法庭辩护,自己始终遵循了“实事求是”的原则,“这是律师的‘生命线’,一旦律师动歪脑筋,教唆当事人翻供或伪造证据,表面上看是为了当事人好,但如果被查出来,会让当事人处罚加重。” 刑诉法专家、西南政法大学教授潘金贵认为,当事人和律师之间是委托人与被委托人的关系。但委托关系必须建立在合法的框架下,委托的事项不得与法律相悖。 刑辩律师应遵守法律的红线 “《刑法》第306条,是规范律师行为的一条底线。”在陈忠林看来,在我国法律中,针对提供社会服务的每一种职业所涉及的犯罪行为,法律都设定了相应的罪名。比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医生、会计等。“律师也不能例外。”他说。 “正是有了这柄达摩克利斯剑,律师行为才得以有效规范。”刑法专家、西南政法大学教授梅传强说,2002年曾成功代理过成克杰、李纪周受贿案,厦门远华走私案的北京著名律师张建中,就因触犯《刑法》第306条,涉嫌为原北京市商业银行中关村支行行长霍海音伪造证据,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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