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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为何不能“援建”保障房

http://www.CRNTT.com   2010-08-12 08:39:13  


 
  在针对公积金最权威的规定、上述2002年修订的《条例》(第29条)中,只允许公积金作为保障房“补充资金”来使用。其中,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的60%用于贷款风险准备金,剩余40%用于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费用和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的说法,在2008年的《廉租房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中又被重申,但依然没有突破增值收益以外的范围。

  但是,2009年住建部又下发《意见》,表示允许用公积金结余的50%发放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并将投放范围明确为“经济适用房、公租房以及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房”。本次借助国务院此次批复试点,试点城市便得以绕开了《条例》规定,名正言顺用闲置公积金来支持资金紧张的保障房建设。

  公积金投资非盈利保障房几乎是“亏本生意”

  然而,即时法律问题能“绕道”解决、管理机构获得大多数人同意使用公积金建保障房,这笔“投资”是否合理划算也引起公众怀疑。目前大部分开工的保障房费用都筹自银行贷款,公积金注入能帮助保障房打破“单腿走路”的尴尬,但则几乎注定是“亏本生意”:保障住房本来就不以赢利为目的、公租房租金又较市场价低,风险是一纸行政命令难以阻挡的。

  据官方公布数据,截至2008年末,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超过2万亿元、余额超过1.2万亿,用如此巨大的余额来为长期缺乏资金的保障房建设,看起来很合理。但事实并不如此:公积金看上去是个“大盘子”,但由于不能跨区域转移,对于公积金本金本来就少、增值收益又不多的落后地区而言,拿公积金“救保障房的火”未免杯水车薪。

  公积金建保障房后“优先分配”,是混淆权利与收益

  本轮试点项目公开后,公积金缴纳人最大的质疑,是个人“出让”了公积金的使用权后,能否获得什么“好处”。对此,建设部称“保障房会优先保障城镇职工的低收入者”,但这其实就是公积金设立的本意,而并非额外的获利。至于用于保障房放贷新增的利息如何“分红”,则未见详细说明。事实上,原来就有的三部分增值收益如何分配到个人,至今仍是个模糊不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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