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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台立法:从福建先行看国家级充实完善

http://www.CRNTT.com   2010-08-27 13:55:00  


 
  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情况是,台湾地区的涉大陆立法,是由最高立法机关立法的法律较多,从《两岸人民关系条例》到《港澳关系条例》,再到《行政院大陆委员会组织条例》等,还有许多岛内性法律亦含有涉大陆规定内容,最近“立法院”修订的“陆生三法”,就是如此。相比之下,大陆方面最高层次的涉台立法,仍有很大改善空间。

  实际上,随着两岸关系形势的发展,两岸人民交往交流所涉法律日趋繁多,而且更加重大、尖锐。应对、处理的好坏,小到攸关当事人的切身权益,大到影响两岸关系发展,不能不予以善待,务必做到积极、稳妥、慎之又慎。就此,国台办早前增设了法规局,负责研究拟定对台法律政策,会同有关部门草拟法律规范,指导和协调涉台法律事务等工作。

  现在有一个问题,是国务院制定的一些法规,有上升为法律的必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以“逆向思维”观察,是否可以及时将那些经过实践检验证明较为成熟,行之有效的涉台行政法规,根据“立法法”所规定的立法权限,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的法律,使之稳定化、制度化、规范化,为规范和促进两岸人民往来和各项交流合作,保障同胞权益,以及反制“台独”提供法律依据。尤其是其中涉及到刑事、民事、知识产权、经贸、司法协助等范畴事务调整规范,都应当以国家法律的形式立法。

  现在当务之急,是制定大陆人民到台湾投资的管理办法,台湾金融等在大陆经营的管理办法,有关两岸民事、刑事的司法协助尤其是处理区际法律冲突的法律规范,有关两岸贸易仲裁合作的法律规范等,以进一步充实和完善国家的涉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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