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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投资协议的双赢策略

http://www.CRNTT.com   2010-10-15 11:37:09  


 
       (三)两岸投资协议的基本内容

  由于ECFA第五条明订,双方同意在ECFA生效后六个月内,针对“建立投资保障机制”、“提高投资相关规定的透明度”、“逐步减少双方相互投资限制”、“促进投资便利化”等进行协商。

  在投资保障机制方面,两岸应参考2009年8月“中国与东协自贸区”《投资协定》,明确规范投资定义、适用范围、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不符措施、投资待遇、征收、损失补偿、转移和利润汇回、国际收支平衡保障措施、代位求偿权、一般例外、安全例外和争端解决等重要的实质内容,才能为台商创造更为有利的投资环境。

  其中,“国民待遇条款”是争取台商与大陆内资企业享相同优惠待遇的关键,可藉以争取台商在投资管理、经营、运营、维护、使用、销售和清算等方面,取得不低于同等条件下给予其中国大陆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

  特别是“争端解决”是“两岸投资保障协定”的重要功能,“两岸投资协议”除了纳入谈判、磋商、斡旋、调停、调解等非司法解决途径之外,也应将世界银行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的仲裁与司法程式,列为投资人与大陆政府间投资争端解决的主要管道之一,才能提高投资争端解决公平与效率,加强台商投资权益的法律保障。

  至于改善投资环境和促进投资便利化相关议题,“投资保障协定”则应着重于简化投资适用和批准的手续,促进包括投资规则、法规、政策和程式的投资信息的发布与透明化,并建立单一视窗的投资服务中心、提供包括便于营业执照和许可发放的支援与谘询服务等。

  最后,由于现行台商投资保护法一向存在“主管机关不确定”的问题,对此,“投资保障协定”应制订“机构安排”条款,规定双方指定联系视窗或藉由“ECFA投资工作小组”的设立,确定双方有关投资相关议题的主管机关与负责官员的实际参与,才能建立有效的执行机制,真正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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