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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投资协议的双赢策略 | |
http://www.CRNTT.com 2010-10-15 11:37:09 |
(四)两岸投资协议的双赢思考 “两岸投资协议”是后ECFA时期两岸经贸制度化的重要支柱,特别是在两岸贸易障碍逐步减少之际,该协议具有“促进两岸双向投资”和“建立自由、便利、透明和竞争的投资体制”之意义。 由于ECFA第五条协商之范围除了“建立投资保障机制”之外,更扩及“提高投资相关规定的透明度”、“逐步减少双方相互投资限制”、“促进投资便利化”等,更加彰显“两岸投资协议”的定位除了“投资保障”之外,更具有“促进两岸投资”之目标。 特别是对大陆而言,虽然台湾已经已开放包括制造业、服务业及公共工程等共开放192个项目,但是,对大陆企业而言,除了台湾对于陆资来台领域、项目、投资金额、持股比例、人员往来等有严格限制之外,也表示台湾在陆资来台法规、审批程式不明确,且台湾与大陆目前政治互动仍存在变数,台湾政局变动之不明确性,将成为陆资在台营运之一大变数。 因此,“两岸投资协议”有关“透明度”、“逐步减少双方相互投资限制”和“便利化”条文,将有助于改善陆资企业在台湾之投资环境。这也正是大陆商务部部长陈德铭在厦门投洽会建议“大陆企业不急着赴台投资,等投保协议谈好,两岸有正常的经济关系后再去。”的主要原因。 换言之,台湾对“两岸投资协议”协商之准备,除了争取使该协议与国际通行之双边投资保护协议有一致之内涵与保障水准之外,未来投资协定有关“相互提供国民待遇”与“投资体制自由化”等条款之要求,则将使台湾必须积极面对解除陆资来台限制与提供大陆企业国民待遇等问题。 对此,台湾也应有修订“两岸人民关系条例”与陆资来台、人员往来等法规限制,研拟进一步开放陆资企业来台投资之业别项目,才能达成为两岸创造更多的“和平红利”之目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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