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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释三:男人笑 女人愁? | |
http://www.CRNTT.com 2011-08-13 10:23:25 |
在这样的背景下,今天开始正式实施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自然备受瞩目,因为它对夫妻间的财产问题有了许多新的界定,比如,首次明确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属个人财产。不少人说,这让男人笑,女人愁。 这个新的司法解释究竟对夫妻间财产的分配有何颠覆性意义?真是在让男人笑,女人愁吗? 根据新解释,夫妻财产都怎么归属? 一、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的收益归谁? 条文: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解析: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存款利息等孳息、自然增值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生产经营收益则相反 一般而言,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的收益主要包括孳息、投资经营收益及自然增值。之前,婚姻法规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收益及知识产权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也明确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对孳息和自然增值这两种情形如何认定未予明确。 孳息和自然增值指的是什么呢?孳息指的是从原物中所出的收益,简单而言,在婚姻中,一般指的是存款利息、有价证券收益、股权分红、未经共同经营管理的房屋租金等收入。而随着物价的上涨,房屋的市场价值也在上涨,这部分增值就是自然增值。 假如夫妻一方结婚前就有一套在出租的房子,每月租金有三千,那么即使结了婚,这三千元的租金也一样是他的;假如夫妻一方婚前有一个工厂,婚后这个工厂所生产产品的收益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并非其个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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