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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释三:男人笑 女人愁?

http://www.CRNTT.com   2011-08-13 10:23:25  


 
  条文: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析:只要第三方是善意购买,房子就追不回来了,但是被瞒着的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做补偿

  在一些城市,二手房价格增值幅度非常快,让部分房主卖房后没过多久就觉得价格偏低,后悔当时的卖房行为。于是,想方设法在办理过户登记时以各种理由“撕毁”合同。夫妻另一方不同意就是最常用的理由之一。据北京市二中院去年年底的介绍,北京市卖方卖房后恶意违约的比例已经占到了全部二手房交易纠纷的九成以上。还有一种情况是,夫妻之间确实有矛盾,于是一方就瞒着另一方偷偷把房子卖掉。但是无论如何,倘若买房的第三方在购买时是善意取得,付出了公平的价格,他的合法权益就应该得到保护。

  当然,倘若夫妻一方背着对方把房子给卖了,另一方当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法院也会支持这个请求。

  不过在实践中,有不少判了但是执行难,对方就是不还钱的情况。这也可以用合法手段来规避。我国的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登记制度有缺陷,并无强制共有权人必须登记的措施,房屋产权登记往往仅登记一名所有权人,隐性共有人大量存在,这导致共有权人无法完全在房屋所有权证书上体现,在交易的过程中购房人很难发现还有其他共有人。所以,共有权人应该主动要求登记上自己的名字,这样能够防止房子被偷偷卖掉。

  此外,这个新的司法解释还规定了夫妻双方用共同财产给一方的父母买房改房的情况,离婚后,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房屋不会被作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而被分割,但是另一方有权要求将自己的出资当做债权处理。
 
对新解释的肯定与质疑 
 
  肯定:这些关于财产的新规定既务实也具进步性

  中国社会的离婚率已经连着七年增长,而不论婚前、婚后还是离婚时,财产尤其是房产总是绕不开的话题。《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直面了时代需求。

  实际上,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所颁布的第一部基本法,婚姻法的每一次变革都体现了时代性。比如,1950年,废除封建的包办婚姻,确立婚姻自由; 2001年,新婚姻法修正案强调了对弱者的倾斜性保护。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也体现了明显的时代性:

  1.重视了对个人财产权利的保护。无论是婚前房产的归属还是婚后父母给买的房产的归属,这次司法解释的一个明显的特点就是,重视了对个人财产权利的保护。比如很多父母花了毕生的积蓄去为子女买房,但是由于年轻人婚姻的不确定性和一些情况下的不纯的动机,往往最后既伤害到他们的感情又伤害了整个家庭的财产,所以他们很赞同保卫自己家庭的财产。再比如,第三者善意购买了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房产,他的正当权利当然应该得到保护。

  2.强调了个人的独立和权利意识。广西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孙小迎说,本次的司法解释又朝个人独立的方向迈进一大步。但是,那些对婚姻和家庭抱有传统期待的人,或许会无所适从。这就告诫人们在缔结婚姻前,对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如何分配要有明确想法,只有这样,有朝一日真的需要求助于司法系统时,得到的才不会是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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