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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问“遭轮奸幼女之母被劳教”

http://www.CRNTT.com   2012-08-07 11:08:57  


  
二问:既然判决没有畸轻,上访又有何理由? 
 
  嫌“判得太轻”而上访非常常见

  上访的理由多种多样,但刑事案件受害人或者受害人家属嫌“判得太轻”、没有为自己伸张正义无疑是上访理由中常见的一种。

  尽管有些案件从法律的角度看其实“判得适中”,但这个“法律正义”未必能符合受害人及其家属心中那个正义。当两个正义不能合拍时,中国人很容易喊冤上访。这是因为,如果法律能由民众参与制定,那么在立法的博弈过程中,人们心中的正义观得到释放,对博弈的结果也容易接受;而中国人普遍不能参与到法律的制定中,那么他们当然不容易认法律的账。
 
  上访还有别的目的

  唐慧上访是不是为了“判处7名被告人死刑”?至少在她的多次上访中,有过这样的目的。2010年12月记者曾问她:“你希望的结果是什么?”“让他们死!”唐慧口气决绝。唐慧曾向亲友透露,如果法庭不能判他们死刑,她或许会亲自拿刀捅死他们。

  但唐慧上访的目的不仅于此。唐慧8月2号给律师打电话称“持湖南省高院认定永州公安帮被告人做假立功的判决到省公安厅投诉,要求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被扣留”。

  这个“做假立功”是怎么回事呢?原来我国法律规定:“犯罪人在羁押期间,遇有其他在押犯自杀、脱逃或者其他严重破坏监视行为,及时向看守人员报告”是立功行为,对立功者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所以看守所民警唐爱国等人就帮秦星伪造了一份“救助自杀的在押人员周兰兰”的材料。这份材料系伪造已由法院认定:《(2010)永中刑一初字第55号》判决书——“经查,根据2007年6月12日17是46分左右的监控录像显示,不能证明秦星制止同监人员上吊自杀,且现场不具备自杀条件,经找当事人调查,当事人否认有上吊自杀行为,而秦星为了逃避法律的严惩,伙同他人提供虚假立功证明,弄虚作假,欺瞒法庭(在三次庭审时),有悖于法律”。周兰兰也在各种场合都否认自己自杀过。 

  司法人员伪造立功表现该适用何种罪名,向来有争议(比如《为重刑犯虚开立功证明 律师警察徇私枉法获刑》这条新闻中,民警万云龙以徇私枉法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但本案中参与伪造立功表现的民警无疑已经涉嫌滥用职权罪。根据《看守所条例》,看守所民警负有将在押犯罪嫌疑人的“立功表现”报请办案机关的职权和职责。而出具虚假立功证明的行为是滥用该职权的行为,且本案中该行为“严重损害国家声誉且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所以涉事民警涉嫌滥用职权罪。对这样明显的涉嫌犯罪,有关部门既不查也不纠,那么唐慧要么不去较这个真,要么只能去上访。 

  记者了解到,原南津渡派出所副所长何频是陈刚的同学兼铁哥们;而秦星的堂哥秦爱群案发时任零陵区公安分局政委。这些关系有没有对伪造立功材料产生影响,也值得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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