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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辉:经济民主与经济自由相克亦相生

http://www.CRNTT.com   2012-12-10 09:33:26  


 
  显然,第二个问题是个理论问题,也是个现实问题,它是可以与如何评价改革前以及鸦片战争前体制的历史问题分开,单独予以讨论的。

  纯就理论而言,“经济自由”强调个人权利,“经济民主”强调多数决定,两者确有可能形成矛盾。一个典型而又通俗的表述是:如果5个人能以“多数决定”剥夺第6个人的财产(乃至剥夺他的生命),那么“经济自由”(乃至一切领域中的自由)当然会荡然无存。反过来说,个人产权绝对化导致侵犯多数或公众权利的简单例子要难找一些。(某些学者乐于引用的“查尔斯河建桥案”之类例子是不能成立的。在这一案例中,某人在并非其私人所有的河流上建了一座桥,便要禁止别人再建另外的桥。这纯属丛林中的霸道逻辑,而与任何自由主义所定义的个人权利绝非一回事。按此逻辑,某人煮了一锅饭,便可以禁止天下的人再煮饭了,哪一个“私有制社会”能在这样的逻辑下存在?这位学者以此反对产权自由,但赞成言论自由。然而按这样的逻辑,言论自由便意味着我说了话就不许别人说话,这种“言论自由”能够赞成么?显然该学者的错误在于把个人产权不受侵犯与个人私欲不受侵犯混为一谈了。而自由主义的“产权绝对化”恰恰意味着个人在其产权范围之外为一己私欲而侵犯他人权利是不许可的,这种霸道行径恰恰在那种“权力捉弄财产”的时代才易于发生。当然产权绝对化也有其弊病,但绝不是该学者讲的这种。)但在逻辑上也可以设想一种“竞争产生垄断、垄断产生专制”的状况:如果自由竞争的结果是“大鱼吃小鱼”式的无限集中,那么在最后一头“巨鲸”吞并了所有的“鱼”之后便会出现经济上的“大一统”专制格局。

  然而我们同样也可以说,“经济自由”与“经济民主”也是相辅相生,互为条件的。难道市场中的“自由竞争”在本质上不就是消费者——公众通过选购决策对某种产品(以及生产它的企业)能否立足进行的一种“民主表决”吗?反过来说,如果“经济民主”意味着对多数人利益的尊重,那么它与自由竞争的关系正如米塞斯所说:富人并不希望出现充分的自由竞争局面,尤其是那些并非创业者而只是继承了财富的人最希望凝固现状、制止竞争。因而自由竞争是有损于世袭财富寡头而有利于多数人利益的“经济民主”的基础。

  事实上不仅“经济”上的民主与自由是如此,一般意义上的民主与自由也是既相生又相克的。然而应当说相生的一面还是主要的。这是因为至少在现代意义上“自由”与“民主”都有个共同的基础,即公民的个人权利。曾经有种流行说法:过去的专制是以神或个人的名义实行的专制,而现代的专制则是以“人民”的名义实行的专制。实际上这一区别十分模糊,因为无论古今,真正只以个人名义、完全靠武力威吓公众来维持的专制即使有也罕见,实际存在的专制大都是“共同体本位”的制度,即否认个人权利、强调个人服从共同体、从而共同体的一个个成员都服从共同体的人格化身。因而顺民、顺德、顺天都归结为“顺我”。明末哲人黄宗羲把这样的机制概括为“以我之大私为天下之大公”(《明夷待访录》),确是一语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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