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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辉:经济民主与经济自由相克亦相生

http://www.CRNTT.com   2012-12-10 09:33:26  


 
  “以我之大私为天下之大公”的前提,是不允许每一个臣民有“小私”存在。即便事实上存在,那也是出自“我”的特许与恩典,而不是你的固有权利。可见,是否尊重个人权利,不仅是自由与不自由,而且也是民主与专制的根本区别所在。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把民主定义为:在尊重个人权利基础上的多数决定,或者说是以多数决定来防止共同体的人格化身为所欲为,从而保护公民个人权利的一种机制。一般意义上的民主是如此,“经济民主”同样如此。一些论者把“经济民主”只理解为工人参加管理、社会福利和“抑兼并”等等,这不对。如果只讲这些,那当年德意法西斯的“组合国家主义”是最合乎“经济民主”的了。法西斯党党章中就有“工人参加工厂企业的管理”之规定,而且在当时的“民族社会主义”体制中“按照行会模式把工人、技术人员和业主都组织到工会里,建立统一领导机构”,三方与党的代表“平起平坐”,共同“协调和更好地组织生产”。这种所谓“组合国家民主”或“日耳曼民主”充满着极权国家对公民个人权利的蔑视,因而只是独裁者运动群众的一种形式,与真正的民主是背道而驰的。

  正因为现代民主与现代自由主义都以公民个人权利为基础。像米塞斯这样被视为极端自由主义者的人同时也自认是激进的民主派。他反对“把自由主义和民主作为矛盾来理解”的流行说法,也反对关于自由派只想君主立宪、民主派才是共和派的说法。他坚持认为自由主义者是为议会民主而不是为君主立宪奋斗的。

  事实上,经过几百年的探索,现代民主与自由原则的协调已增强,而两者的矛盾在淡化。一般地说,经济自由与政治民主的协调,在私权利与公权力领域划分的条件下不难实现。即一方面承认公民的财产权与其他公民基本权利一样属于公理性的或“天赋”的权利,它既不是君主也不是“多数”赐与的,因此不能由“多数决定”来剥夺。另一方面在私权利之外的公共领域则奉行多数决定的原则,不允许私人产权侵入公共领域而形成权钱交易。至于政治自由与政治民主的关系更是一而二,二而一的了。

  而“经济民主”,根据前述的定义它应当指企业不是听命于官府,而是(通过市场)听命于消费者——公众。企业“讨好”消费者与政治家“讨好”选民是一个道理,消费者的“市场投票”取代长官意志,犹如选民的“多数决定”取代皇上恩宠。这个意义上的“经济民主”与“经济自由”实际上是一回事。当然,企业听命于市场犹如政客邀宠于选民一样也有其弊,但这属于“民主”本身之弊,而不是“没有民主”的问题了。

  总之,夸大“民主”与“自由”的矛盾,无论是政治还是经济方面,都不可取。当然,由于现实生活中“群己权界”或曰私权利与公权力领域的划分难以精确,民主与自由的扞格之处还是有的。但是民主与命令经济、专制与自由市场的矛盾无疑要大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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