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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方为“聂树斌案真凶”辩护是天下奇闻吗?

http://www.CRNTT.com   2013-06-27 11:25:50  


 
  除此之外,辩护人朱爱民写的上诉状称:“(上诉人)所供述的在石家庄市西郊强奸、杀人,是对国家和社会的贡献,属重大立功,应从轻处罚。”根据最高法《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的规定,王书金供述玉米地案虽然实质上是自首,但也确实可能构成重大立功,因为该行为有助于纠正一起重大错案,有可能被认定为“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

  可以说,不管是否存在人性回归、良心发现,也不管是否供认自己是真凶客观上延缓了死刑的执行,王书金上诉的确有为自己减刑的动机。换句话说,在已经背负几条奸杀命案的情况下,王书金主动多供述一个案件,反倒有可能让自己保命。

  于是,在对立的立场上,检方力辩王书金上诉的理由不成立,也就可以理解了。因为一审中检方的起诉已经让王书金被定罪,检方的做法其实是不让王书金有减刑的机会。何况,根据我国刑诉法的规定,检察院起诉一桩犯罪,也需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刑诉法规定的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原则,检方不起诉,甚至认为有疑点,都是合理的。

  但本案的情形依然是对我国刑诉制度的考验

  然而,这种控辩双方就某起案子立场颠倒的罕见情形,仍然存在很实质的法律问题。如上所说,王书金主动供述自己是玉米地奸杀案真凶,目的是减刑,检方不承认的目的则是不让其减刑,换言之这起案子本身成了独立于其他几个案子之外的量刑工具,而不是一个单独的案子。假如,控辩后法庭认定王书金的确才是真凶,但依刑诉法规定,未指控的犯罪不得裁定,于是法庭就陷入自相矛盾了。要避免这种矛盾,则需要检方对这个案子补充起诉,而这就必然要让检方陷入自相矛盾:检方怎么会起诉一个在他们看来是为了脱罪而实际上根本无中生有的案子呢?

  如何解决这个矛盾,是对我国刑诉实践的一个考验。为何会出现这种情形,也值得法律界人士反思。

  从案情本身来看,不能排除“无法认定王书金为凶手”的可能

  就案情本身而言,玉米地案没有被起诉也并不算奇怪。尽管王书金自称主动供认检方未掌握的犯罪事实,而且与已有的“疑似冤案”相似,但也不代表就一定要起诉。王书金称“在河南索河路派出所交代了六七个案件”,且是在“当地不掌握犯罪事实的情况下,我主动交代的”。然而一审中一共也就起诉了四个案子,除去玉米地案以外,还有些案子也是检方没有起诉的。毕竟,多起诉、多审一个案子就要多耗费成本,对嫌疑人主动交代的案件进行筛选,把认为不适合起诉的去掉没有什么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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