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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天一案”:舆论公开讨论不是干扰司法 | |
http://www.CRNTT.com 2013-07-08 14:29:54 |
德国作为大陆法系最典型国家,要求只有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的的案件不得报道,其他案件一律公开审判,不禁止媒体自行挖掘新闻内容或发表评论 作为大陆法系国家,中国实行职业法官制度,专职审判者为具有法学素养的职业法官,与实行陪审制的普通法系国家相较,更可以期待他们能抵抗审判中外来因素的干扰,包括新闻媒体的报道、舆论等,因此,与中国同样实行职业法官制度的德国并不特别重视新闻报道对于审判的影响,其法院审理公开化原则提供媒体可以报道并评论司法的依据,亦即其新闻自由不仅包含报道自由亦含评价自由,媒体针对刑事案件可以藉评论来形成自己的意见。对于媒体对刑事案件合法自行挖掘的新闻内容或评论,德国政府没有禁止的余地。德国法律规定除特殊情况外,案件一律公开审理,公开的规模只受法庭正常空间条件限制。在德国只有案件危害国家安全之虞,才排除审判公开,禁止新闻对其加以报道。 事实证明自由讨论刑事案不干扰司法公正 普通法系国家司法界200年间对“舆论会让陪审员误判事实”说法的回应是:“暗示所有潜在陪审员都是无主见、人云亦云、可被舆论轻易左右,接近于对他们极大的侮辱”“公正审判只要求不偏不倚的陪审团,而不是对涉案事情一无所知的陪审团” 中国官方媒体在关于“公众舆论向司法施压”“舆论审判”的问题上,总渲染舆论对司法公正已造成威胁,具有专业的司法官比普罗大众更容易受到媒体的左右。但这只是一种臆测假说,而并非一个间不容缓必须面对的事实。舆论并没有那么大的影响力。在普通法系国家,“舆论会让陪审员误判事实”的观点也长久流传,但被两百年间的各个法官反覆批驳。1806年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马歇尔在裁决“前副总统伯尔叛国案”时称:“如果陪审员仅仅接触到审前信息,不能说明其没有资格审判”,“陪审员只有在对被告有罪或无罪业已形成无法改变的看法时,才失去陪审员的资格”。1975年美国最高法院在裁决“莫菲诉佛州案”时表示:“陪审员从新闻报道得知被告的重罪前科或被控罪行,不当然推定被告的正当法律程序权利就此被剥夺”“宪法只要求被告面对的是一个不偏不倚的、中立的陪审团,而不是对涉案事情一无所知的陪审团。”1988年美国第四巡回上诉法院在裁决“西雅图时报诉美国区域法院”时,表示:“如果被告方暗示所有潜在陪审员都是无主见、人云亦云、可被舆论轻易左右,接近于对他们极大的侮辱”。 从1968年到1996年,不止一个的实证研究结果证明电视媒体公开全程报道刑事案件没有对法官或庭审过程产生负面影响 关于“媒体报道、舆论参与是否会干扰司法公平”,学界并不缺乏实证的研究数据与结论。美国佛州最高法院早在1968年间即进行了一年庭审电视转播的小规模实验,并对于法庭的参与者进行问卷调查。结果显示,法庭转播的实验并不会干扰法庭或导致法庭参与者分心。负责这项实验的法官评论,参与者的表现,无论是就法庭规范或程序,都没有负面效果。1990年美国密西根大学法学院会曾进行一项就249名联邦地区法院法官的问卷调查,多数的受访者表示,如果是被报道的话,他们偏好全程完整的报道,而非被剪辑后的片段。 1995年“法庭电视”频道曾就转播过的300宗民事及刑事案件的审理法官进行问卷调查,结果显示,有百分之七十一的法官持肯定的态度。其中一位加州的法官说:“过了前五分钟后,我们几乎忘了法庭里有摄影机。”1991年,美国国会司法委员会在6个联邦地区法院中进行一项为期3年的实验,允许摄影机进入民事庭中。实验结果显示“摄影机在场的影响很小,甚至没有影响”。1996年,研究人员克里斯•拉斯特引证了美国15个州自1978年至1994年的10个不同实证研究结果,这些研究主要集中在观察电视报道法庭及法庭转播是否损及法庭庄严,或者对证人、律师、陪审团员及法官等法庭参与者是否有负面影响。然而,这些研究的结果一致显示,不论是在民事事件或是刑事案件,很少有副作用产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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