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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天一案”:舆论公开讨论不是干扰司法

http://www.CRNTT.com   2013-07-08 14:29:54  


    
公开讨论案件不仅合理,且利于被告和司法部门  
   
  “公平审判”的含义,包括保护被告不遭受秘密的私刑审判。鉴于全体民众显然不可能都去旁听,因此,必须允许传媒旁听和报道审判,协助确保审判公正

  审判公开是保障司法公正、被告权益不被无理剥夺的有效方法。正义不但要得到声张,而且必须以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声张。秘密的、暗箱操作的审判必然易于导致法官的蛮横与专断,非但无法使公众对司法产生信赖、确立司法权威,诉讼正义亦无法得到真正实现。德国学者拉德布鲁赫在《法学导论》中指出:“民众对法律生活的积极参与会产生对法律的信任,对法律的信任同时又是他们主动参与这类活动的前提……”。这里所提及的“参与”不仅是指诉讼当事人对于司法的积极参与,同样包括社会公众对司法的积极参与,这种参与必须以审判公开为前提。

  1980年美国最高法院裁决“里士满报业公司诉弗吉尼亚州案”时,阐述了审判公开、自由舆论与司法公正之间是相辅相成的:保障公民受“公正审判”的宪法第六修正案原文就提到了“及时和公开审判”,而这种审判必然是保护被告不遭受秘密的私刑审判,因此赋予公众旁听和目睹审判的权利。鉴于所有感兴趣的公民显然不可能全部都去旁听审判,因此,必须允许新闻界旁听和报道审判,协助确保审判公正进行。

  让公民更深入了解、探讨司法部门执行公务的过程,利于改善公众对公权力的误解和不信任

  司法运作与公众常有距离感,而司法判决的结果,又最攸关人民的基本权利。只有当民众能够迅速了解司法制度及刑事案件的全貌,才能知道之前获知的信息的哪个部分被扭曲、现在哪个制度不合时宜。因此,传统上,让公民更深入了解、舆论全面探讨司法部门执行公务的过程部分,不仅不是制造偏见,反而是消除对司法部门的误解和偏见的良法。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小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曾经因为联保最高法院的意见受到曲解而表示,“真希望审判程序可以摊在公众的眼前”,“案件的审判应该在公众的注视下进行,……因为这是一个最佳时刻,让那些行使司法的人应该永远凭公共责任感行事、让每一个公民满意地亲眼目睹执行公务的方式。”通过公开审判,将案件的前因后果向公众充分展示,使得公众对于某一行为所导致的法律后果能够真切地了解,形成深刻印象,也有利于民众日后对公权力行使的效果形成合理期待。 
   
结语:

  “刑法之父”贝卡里亚曾说,“审判应当公开,犯罪的证据应当公开,以便使或许是社会惟一制约手段的舆论能够约束强力和欲望;这样,人民就会说:我们不是奴隶,我们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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