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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唐慧女儿案”主犯为何要刀下留人 | |
http://www.CRNTT.com 2014-06-16 10:58:17 |
最高法虽未复核两主犯死刑,但认可了“强迫卖淫”的核心事实 此案最核心的问题是主犯是否构成“强迫卖淫”,最高法对湖南高院的认定没有颠覆 《唐慧赢了,法治赢了没?》这篇报道的最大“亮点”在于提出了“强迫卖淫”实际上是“自愿卖淫”。那么,最高法对这个核心事实的认定,到底改变了没有呢? 翻看湖南高院的终审裁定,明显存在三条主线:1,周军辉的强奸;2,周军辉、秦星、陈刚的强迫卖淫;3,刘润、兰小强、秦斌、蒋军军等的强奸。在湖南高院审理此案的时候,“柳情缘”(卖淫场所)的卖淫女蔡某、陈某、王某也提供了一组证言,证明秦星(卖淫场所老板)和她们的分成方式比较公平,陈某称,自己到柳情缘卖淫是自愿的,因为“店里好玩轻松又能挣钱”。有人以此抨击法院在判决中不体现采纳这组“现身说法”式证言,有失公正。然而,本案的待证事实是乐乐有没有遭到强迫,而不是其他“好玩轻松又挣钱”的卖淫女过得怎么样。 对于强迫卖淫的认定,最高法完全认可了湖南高院的说法。复核死刑,是出于慎杀的需要、少杀的背景。主要来说,在复核死刑的案件中,最高法的职责有且只有三样:1,判断定罪是否准确;2,判断量刑是否恰当;3,判断审判程序是否合法。具体到“唐慧女儿案”,最高法认为,此案定罪准确,程序合法,但量刑不当。 最高法认为,该案第一审、第二审认定的强迫卖淫、强奸、组织卖淫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其中对于强迫卖淫罪的认定,最高法做出了详细的解释,这也是最大的争议所在,因为此前曾有不少媒体认为乐乐卖淫并非出于被迫。最高法的死刑复核裁定明确指出,“被害人乐乐卖淫明显违背其本人意愿。案发时乐乐是年仅10岁的幼女,身心发育尚未成熟,对性行为的性质、后果缺乏认知和判断能力,不具有性的自主权,缺乏自愿卖淫的基础。” 最高法也给出了支撑乐乐被强迫卖淫的事实,“被告人周军辉、秦星等人为迫使被害人乐乐卖淫,实施了暴力、胁迫行为。根据乐乐的陈述、证人陈某某的证言和周军辉、秦星的供述可以证实,乐乐因不服从卖淫安排,与秦星发生争执时,被周军辉、陈刚各打脸部一下。虽然周军辉、陈刚实施的暴力程度较轻,但考虑到被告人是成年人,而乐乐年仅10岁,孤身年幼、缺乏自我保护能力,此情形足以对被害人形成较强的精神强制,迫使其不敢反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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