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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宪法共识应为两岸和平协议重要内容

http://www.CRNTT.com   2015-04-12 00:15:10  


两岸对“中华民族认同”有着充分的共识
  中评社香港4月12日电/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杜力夫、福建师范大学宪政研究中心研究助理游志强在《中国评论》月刊2月号发表专文《两岸“宪法共识”之一:对“中华民族认同”的共识》,作者指出:“中华民族”是几千年来生活在中国领域内各民族人民的总称,两岸现行‘宪法’都对此予以首肯,形成了对两岸同属中华民族的宪法共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使用的‘中国各民族人民’、‘全国各民族人民’(序言),与‘中华民国宪法’使用的‘中华民国人民’(第7条)、‘中华民国各民族’(第5条)其内涵和外延完全一致。民族认同比国家认同、政权认同更少政治色彩,更具广泛性。两岸持不同政治信念和统独立场的党派、团体、人士,对‘两岸人民同属中华民族’的认同分歧最少,基础最宽广。两岸对中华民族的认同所形成的宪法共识为将来签订两岸和平协议,确认对中华民族的认同铺平了道路。文章内容如下:

  两岸和平协议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将两岸业已形成的“宪法共识”载入其中。在研究两岸和平协议具体内容时,有必要梳理两岸现行“宪法”文本中的已经形成的宪法共识。两岸现行“宪法”对两岸人民同属中华民族,有着明确一致的规定。这是两岸业已存在的重要宪法共识之一。这一宪法共识无疑是今后两岸签订和平协议的一项重要内容。

  “中华民族”辨析

  “中华民族”是几千年来生活在中国领域内各民族人民的总称。《现代汉语词典》对“中华民族”的解释为:“我国各民族的总称,包括五十六个民族。”①关于对“中华民族”一词的理解,学者们有不同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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