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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论坛:香港政治主要问题与对策 | |
http://www.CRNTT.com 2015-06-11 00:10:30 |
《基本法》23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 23条立法是香港需要履行的宪制责任。不过从目前情况看,23条立法的急迫性并没有那么强,一是《基本法》23条中要求的,香港现有法律基本都有归管,现在不一定非得整合为一个法律。有些情况只要相关部门想管,都可以依法管得到。二是现在香港的政治氛围,如果立法,必然徒增社会争议性事件,没有必要。目前也看不到引入内地国安法的必要性。应集中精力做一些更为基础或重要的事情。 “一国两制”实践中出现的这些问题,需要深入研究,解决起来也需要智慧,毕竟是“进行时”,牵一发而动全身,一项政策的实施可能引发多方面的反应。当前,在思想上,还需理清一些问题,首当其冲的是全面、深刻理解“一国两制”。 首先,香港问题归根结底要回到宪法和《基本法》的轨道上来。“一国两制”的宪制基础是宪法和《基本法》。以前讲《基本法》多,现在则需要把宪法这个源头也讲清楚。1984年12月19日《中英联合声明》,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了中国恢复行使主权和英国交还香港于中国。第三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声明,表述回归后,中国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共列了12点,其中第一点就规定: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并考虑到香港的历史和现实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决定在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 而《联合声明》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的具体说明”,就是针对第三款所载的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的具体说明,其中第一点明确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将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时,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后不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保持香港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 在宪法第六十二条中,列出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的15项职权,其中第13项为“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基本法》第一章总则的第一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第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从整个的程序看出,香港的回归,特别行政区的设立是一个严格的法律过程,是中国政府的庄重国家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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