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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智库:“宪法路径”与两岸政治关系

http://www.CRNTT.com   2016-12-11 00:09:02  


 
  两岸宪法的“一中架构”分析

  考察并梳理两岸宪法内涵中的“一中架构”,可以瞭解台湾和大陆各自对政治关系定位的法理状态。就此,分别说明如后:

  (1)台湾现行“中华民国宪法”的“一中架构”

  台湾现行的“中华民国宪法”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是1946年的制宪文本,另一部分是1990年后增修的文本。1946年“宪法”制定于南京,其本质为一中架构宪法,当无疑义。

  自1991年4月至2005年6月的14年间,“中华民国宪法”经过了七次增修。对比增修前后的“中华民国宪法”可以发现,增修后的“中华民国宪法”存在一些模糊之处,这使得台湾社会内部对增修后的“中华民国宪法”有不同的解释。如谢长廷所言:“宪法”增修条文的前言中“因应国家统一前之需要,依照宪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三款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增修本宪法条文如下:……”的部分,固然可以解释为“统一的架构”;但对主张“台湾是‘主权国家’”者而言,该条文并非必然意味着“‘国家’要走向统一”,而是确立了当前是处于“未统一”的分立现状。因此说,七次增修后的“中华民国宪法”,仍保持了“两岸一中”的基本架构,但其“一中本质”却被稀释了。换言之,“中华民国宪法”虽经增修而在相当程度上已具本土特色,不过在其文本内涵上仍维持了“一中架构”,其理分析如下:

  其一,增修文本序言声明:增修目的是“为因应国家统一前之需要”,因而并未在宪章的层次否定“一个中国”,也未否定“统一”,从法理角度而言,增修文本在“国家未统一”前具有临时性;

  其二,“增修”文本虽然大量废止1946年“宪法”的规定,但这种废止大多以“不受限制”、“不适用”、“停止适用”等表述出现,并无一条被明令“废止”,再结合整个“增修”的文本临时性,1946年“宪法”被废止的条文,在法理上只是在“国家未统一前”的“临时废止”。

  其三,增修文本本身亦体现了“一个中国”:首先,增修文本将“一个中国”分为“自由地区”和“大陆地区”,对于选举民意代表、直选领导人、“公民投票”等事项,都明确规定在“中华民国自由地区”进行,并没有将“中华民国”和“自由地区”等同起来,至少能够在“两区”基础上坚持“一国”;其次,增修文本在民意代表部分设有“‘全国’不分区”代表,虽然明确规定了“‘全国’不分区代表”在“自由地区”选举产生,但代表的选举产生方式和代表本身的“代表性”毕竟不同,通过“‘全国’不分区代表”弥补“全体中国”和“自由地区”之间的落差。综上分析,台湾“现行宪法”并未将“中华民国”等同于“台湾”,至少从文本上读不出这层涵义,而其“一中架构”在文本内涵上却是显而易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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