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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月刊:美涉港单边制裁的非法性 | |
http://www.CRNTT.com 2024-08-18 00:02:11 |
三、应对美国涉港单边制裁的建议 (一)积极运用现有国际法规则 针对美国涉港单边制裁的非法性,我国可以尝试根据《宪章》第33条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方式维护国家利益。第一,我国可以就美国涉港制裁行为与美国进行谈判、协商、调查、和解,要求美国遵守《宪章》规定的主权平等、不干涉内政的原则,撤销对香港的各项制裁,若双方的初步谈判和协商未能获得成效,可以就涉港制裁的焦点问题成立国际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借助国际平台对美国造谣的不实内容向社会各界进行彻底澄清,例如美国以《香港国安法》侵害香港的民主自治、违背《中英联合声明》为借口实施了涉港制裁,那么就是否存在美国所指问题由国际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若双方不能够根据调查结果达成和解,美国不愿意撤销涉港制裁,或美国不愿意直接进行谈判,则可以由联合国作为第三方调停者,在双方之间进行谈判,最终达成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处理结果。第二,如果上述方式未取得进展,我国可以就美国涉港制裁违反国际习惯法、国际法基本原则、联大决议等问题,向美国提出通过国际仲裁或国际诉讼解决争议。第三,我国还可以借助《国家责任条款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论证美国涉港单边制裁的非法性,根据《草案》第2条,美国的涉港单边措施在本质上构成“国际不法行为”。那么,根据《草案》43、52条,我国作为受害国,可以实施针对美国的反措施,并将我国要采取相应反措施的决定告知美国,要求其承担相应的国际责任,包括履行不干涉内政的国家义务,停止对香港地区的有关单边制裁。 (二)善用国内反制裁法律法规 基于美国涉港单边制裁的非法性,我国可以依据中国的法律对美国实施反制,实施反制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依据中国大陆的法律实施反制裁,另一种是依据中国香港的法律实施反制裁。具体来看: 第一种,依据中国大陆的法律。根据《反外国制裁法》第3、4、6条对美国进行反制,将参与涉港非法制裁的个人和组织列入反制清单,对其实施不予签发签证、不准入境、注销签证,查封、扣押、冻结参与制裁者在我国境内的动产、不动产和其他各类财产等反制裁措施。另外,根据第11至15条的规定,对于其他协助美国对香港实施单边制裁的组织和个人,我国可以向大陆的法院起诉,要求其停止侵害,并对所遭受的损失予以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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