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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根除刑讯逼供之后的副作用……

http://www.CRNTT.com   2010-05-20 12:03:28  


 
  笔者请一位从事刑事审判的法官同行作了一个粗略的统计,在他办理的案件中,如果离开了口供,有多少案件将无法对被告人定罪,结论是百分之七十左右。而且越是重大案件,这个比例越高。

  那么,在我们面前只有两条道路可走:

  一、想彻底根除刑讯逼供,只有赋予嫌犯以沉默权,使得口供没有丝毫的利用价值,其副作用是刑事案件侦破率大幅下降。众多的罪犯逃脱了法律的制裁。

  二、乱世用重典,打击犯罪应当从重从快,现在犯罪率如此居高不下,更不能束缚警察的手脚。其副作用是必然有部分嫌犯会受到刑讯逼供,当然这其中大部分是坏人是真正的罪犯,但也极少部分无辜的人会蒙受不白之冤。

  以上,我讲了为什么我国刑讯逼供这样严重,其主要原因是因为现行刑诉法将嫌犯的口供列为合法证据,刑事案件的侦破严重依赖于嫌犯的口供,同时,嫌犯的权利没有得到充分的保护。

  最好的刑事政策是,绝不错杀一个好人,但也绝不放不过一个坏人,这个说起来是那么容易,但做起来就绝无可能。要么是宁可错杀一千,绝不放过一个,要么是宁可放过一千,绝不冤枉一个。鱼与熊掌不可兼得,这个道理古人都懂,但真要你做出选择,却是很难很难的。

  还好,愚笨的美国人往往会做出一些令中国人费解的选择,对于米兰达告诫同样如此,最初美国人并不能普遍接受,曾有议员试图提出宪法修正案,试图推翻米兰达告诫,最终是因难以取得参众两院三分之二多数而夭折。但是现在,米兰达告诫已被公众普遍接受,而且实际上已经成为当代美国通俗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美国人能够接受米兰达告诫,能够忍受米兰达规则所带来的副作用,是因为他们认为,法律首先要管的,首先应当是政府里的官儿和警察,其次才是社会上的犯罪分子,所谓的加强法治,首先应当从制度上约束和限制政府官员的权力,是从制度上防止统治者和执法者无法无天,胡作非为。因为执法者一旦胡作非为,其对社会的危害要比任何的个人犯罪严重的多。

  美国人实践检验这个观点的机会并不多,倒是我们国家在不断地证明美国人这个观点的证确性,从1957年的反右扩大化到文革十年,哪一个不是使数以千万计的民众陷入如山的冤假错案和政治迫害之中?

  两害相权取其轻,这个道理人人都懂,但是,选择起来却不容易,对于刑讯逼供,现在人们看到了其巨大的危害性,几乎人人对于警方的滥用权利侵害无辜公民的行为感到无法容忍,但是,赵作海等几案是在真相大白以后才引起人们的关注的,假如赵作海案发于今日,警方尊纪守法,案子破不了,只抓到了一个证据不足的嫌犯赵作海,估计大多数现在骂警方的人会要求警方赵作海绳之以法,或者假如警方将赵作海起诉到了法院,法院以警方对赵作海刑讯逼供为由将赵作海无罪释放,你能接受吗?

  当然了,你会说,我没有那么笨,你会勉强说你能接受,但这是在你知道了案件真相前提下做出的。算不得数。

  曾经有一个案件,可以验证你的真实想法,东北黑社会刘涌案,刘涌一审被判死刑,但刘涌请了一个好律师田文昌,田文昌律师找到了曾经看护刘涌的几个退役武警,证明刘涌被关押期间曾经受到了刑讯(李庄曾想复制这一作法),二审法院胆子不大,没敢宣布这些刑讯逼供的证据违法,只是说证据不可靠,因此改判刘涌死缓,这下可了不得了,全国民众大骂二审法院混蛋。最高法院着了急,提审该案,将刘涌枪毙了事。

  现在大骂刑讯逼供人,和当初大骂刘涌案的人难道不是一伙人吗?

  为什么刘涌可以被刑讯逼供,而赵作海不可以呢?因为刘涌是坏人,赵作海是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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