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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生暴力案:幸灾乐祸是对社会不公的焦虑 | |
http://www.CRNTT.com 2012-04-17 10:41:49 |
为何中国人有赔钱减刑的逻辑 赔钱减刑在中国有现实的可能性 而中国的刑事和解制度就在不久前被列入了刑诉法修正案。为了与“赔钱减刑”划清界限,刑事和解在修正案中被设定了三个条件: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三是和解系当事人自愿且合法。 而从操作层面看,这三个条件除了“赔偿”之外,其他都显主观。对中国的被害人来说,所谓“自愿和解”在很多时候也只是次优选择,甚至是被迫做出的违心选择。有此判断是因为,在司法生态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执行率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要钱不能要命,要命不能要钱”的观念在社会上流传甚广。原因是很多法院执行判决不力,导致了被害方在法定的救济管道内所能拿到的,不过是一纸无法兑现的“法律白条”。刑事和解正契合了这样的司法生态。 司法监督匮乏,法官裁量权有空子可钻 既然“赔钱减刑”的三个条件如此主观,那么因为最终判决权掌握在法官手里,法官公正公平严格地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基础”做出判断,就不能只靠法官的个人职业道德来约束了,必须要有可靠的对司法权的监督。 但是,众所周知,中国的法官既不能相对于其他权力,拥有司法独立的地位,尤其不能排除行政权力的干扰;又不能接受社会的监督,比如民选权力机关对法官资格、司法工作的审查。如此,那些有权有势的人,就很容易通过活动法官,让他们在裁量权上对量刑倚轻或者倚重,在采信哪个证据上有所出入。如此一来,对那些有权有势的人来说,对法律犹如儿戏,蔑视、践踏法律,毒化了社会风气。 赔钱减刑在中国有传统依据 实际上,赔钱减刑,在中国这个没有法治观念的国家,有着悠久的传统。在古代,尽管有“天子犯法与民同罪”的理想,但更多的是除了十恶不赦则“刑不上大夫”的实践。比如清朝时的“议罪银”,即根据官员犯罪情节的轻重以多少不一的银子来免除一定的刑罚,此法出台后,立即受到贪官污吏的欢迎。尽管受害人及时获得民事赔偿,尤其是穷人来说非常重要,但是这对纵容犯罪也有激励效应,有权有钱的人会在乎赔偿金吗?所以,问题的根本还是提高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执行力度。 赔钱减刑为什么会有认识上的误区 当然,最高法院还澄清过:“并不是所有对被害人作出赔偿的被告人,人民法院都一律给予从轻处罚。”对于那些犯罪手段极其恶劣,犯罪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大的恶性案件,即使被告人愿意或已经对被害人作出实际赔偿,人民法院仍应依法予以严惩。这个又再一次给了法官一项自由裁量权。 法律上重点强调,“做出赔偿当作从轻处罚的情节”,却没有更多地明确规定,什么情况下才算是“认罪悔罪”,如何保证诉辩交易自愿且合法。难怪唐鹏的父母将其理解为“赔钱减刑”,并将其放之四海而皆准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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